综治中心可能设立为参公事业单位吗?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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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综治中心是一个工作平台,主要在于整合资源、创新方式,一般由党委政府、政法委主导。比如,有的地方综治中心主任由政法委书记担任,工作力量几乎涵盖政法委的综治、维稳、涉法涉诉等所有业务领域。大多数乡镇街道由党委书记兼任综治中心主任。

如果说综治中心是一个正式机构,就目前现状来看,一般就是事业单位。除了少数地方之外,其事业单位机构级别较低、人员较少,缺乏独立性。如县级综治中心,有不少地方是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不过几个人,还不能完全到岗到位,要指挥调度协调县域内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其难度可想而知,所以还得由政法委主抓。

从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来看,综治中心建设很重要很有必要。

一是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客观存在,不论什么时候都会有,发展得又好又快时有,发展得缓慢时也有。

二是社会越向前发展,问题越是多元复杂,治理方式和路径也就相应需要多元,这就涉及到整合治理资源、创新治理方式问题。

三是历史和现实经验教训表明,治理社会仅靠单打独斗不行,不是哪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必须依靠综合治理。

四是政务中心实现的是“最多跑一次”,综治中心的目标是“最多跑一地”,这是人民群众提出的迫切需求,也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追求。

五是综治中心工作会逐步进入专业化专职化趋势。无论是指挥协调调度,还是参与矛盾化解、信息化建设应用等,都是如此。

这里,不探讨“平台”的运行问题,这涉及到政法委职能职责,也涉及到平安建设或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的常态化制度化问题,属于领导体制机制问题。

现在需要探讨的是,无论是基于平台功能定位,总得有一个常设机构维持其正常运转,这也是政务中心整合各个部门之后,需要有一个机构支撑。否则,难以想象这么多的单位如何保持工作的协作、配合与落实。

何况从当前现状来看,相比较政务中心,综治中心工作难度恐怕只会大不会小。

既然要求综治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还要发挥兜底协调作用,最为重要的就是得有充分的工作保障,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权定事。不然,实体化实战化有可能落空。

按照实体化工作保障标准要求,有的综治中心机构至少面临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机构级别低。一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开展日常协调调度是有困难的,权威性公信力明显不够。所以,明明是综治中心在调度,不得不说是政法委或领导在调度。

二是人员编制少。如果按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全面落实到位,涉及到受理、办理、回访、分析研判、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等等工作,是需要有专人专职去做的。政法委人员本身有限,已经有不少人投入到了综治中心,但依然人手紧张,许多事务性、保障性的工作,还得有人去做。

三是引进优秀人才难。一个事业单位,事多、事难、钱少,成长空间又有限,恐怕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即使是有,也有可能作为考公务员的跳板。

而综治中心如同政法单位,其实也是在办案,而且还是历史遗留和疑难复杂案件,更需要人才作支撑,虽然整合了各方力量,但作为指挥平台中枢,首先也得有人才。

四是可持续性问题值得关注。由于人员少,难以实现综治中心的相对独立性,使得一些工作难以实现专业化专职化,可持续性就会存在问题。

四 能不能设立为参公事业单位?

这是有的基层干部提出的建议,他们认为,如果设立为参公事业单位,一方面能够更好推动实体化实战化运行,提高队伍待遇,吸引优秀人才,稳定优秀队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与公务员系统和政法系统之间的人才交流;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综治中心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就目前来看,综治中心设为参公单位的应该相当之少,尤其在基层恐怕更少。还有,像政务中心也不一定是参公事业单位,不过也有部分地区的政务中心被明确界定为参公事业单位。

还有,目前一些乡镇街道在内设机构中设立了“综治办”或“平安办”,属于行政机构,但是存在和应急等相关部门大合并的问题,在有的乡镇实际运行当中,又将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予以分开运行,因为,至少仅综治和安全生产都是两块非常重要的工作。

那么,实际上,在不少乡镇街道是没有综治中心这样一个事业机构的,只是单纯的一个平台,而在乡镇其实还设有一些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在乡镇作用发挥和可行性情况,也值得今后进行探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