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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多年深耕劳动法领域的专业素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竞业限制与规章制度适用的核心裁判规则,成功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推翻仲裁裁决,最终获得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有力维护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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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十五年老员工被辞,仲裁认定违法解除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在职期间注册同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于2010年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生产经营与公司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就任何职务。然而,公司在经营困难、尝试安排待岗的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在职期间长期持有另一家同业公司的80%股权,且其个人联系方式出现在竞争对手官网的“华中办事处”联系人一栏。公司遂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于202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决支付高额赔偿金。公司随即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介入

全面梳理证据链,确立抗辩主线

肖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简单依赖仲裁裁决的不利结果,而是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复盘。她敏锐地发现,仲裁阶段之所以认定违法解除,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未能充分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为此,肖静律师重新梳理了劳动合同条款、公司《就业规则》、工商登记信息、官网录屏等数十份证据,确立了“合同约定优先、形式违约亦构成严重违规”的抗辩主线。她指出,双方的劳动合同早已对在职期间从事同业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约定,该约定本身就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注册同业公司并对外公开联系方式,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无需再证明实际损害。

精准破局

从“实质损害”转向“约定违反”,重构法律逻辑

面对一审法院可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裁判心理,肖静律师果断调整了办案思路。她放弃了在“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这一争议焦点上与对方缠斗,而是将论证重心转移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效力与约束力”上。她向法庭强调:竞业限制义务既可以来源于离职后的协议,也可以来源于在职期间的合同约定。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注册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以个人手机号出现在竞争对手官网,无论有无实际经营,均已违反该明确约定。这一思路转变,成功将案件从“用人单位需证明严重违纪后果”的举证困境中解放出来,使裁判焦点回归到合同本身的履行义务。

庭审交锋

逐一击破对方核心证据与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肖静律师针对劳动者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击。劳动者主张注册公司已停业多年、无实际经营,且公司总经理口头同意其注册。肖静律师当庭指出:劳动者提交的清税证明显示2018年已注销税务,但该公司于2023年3月变更名称、增加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经营范围、将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至650万元,这一系列行为发生在清税之后,足以证明公司仍在存续并变更经营内容,所谓“无实际经营”与事实矛盾。同时,劳动者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公司曾同意其注册同业公司,口头主张无法对抗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关于竞争对手官网预留联系方式一事,劳动者辩称“解除后才认识对方”,但肖静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解除前一个月已成为好友,劳动者未能就该反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采纳了肖静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胜诉落地

二审维持原判,合法解除得到司法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者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支持了公司在降薪差额方面的大部分抗辩。劳动者不服提起上诉,肖静律师在二审中继续巩固“合同约定优先”的核心论点,并补充提交了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负责人提前建立联系的证据,进一步削弱了对方关于“解除后才有接触”的说辞。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肖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注册同类业务公司、对外预留联系方式等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且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知晓并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违法解除赔偿金。

从仲裁裁决认定违法解除,到一审、二审连续取得胜诉,这一结果充分彰显了肖静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深厚功底与敏锐洞察力。她没有被仲裁的不利结论束缚,而是通过重构法律逻辑、精准调整举证策略,成功将案件的裁判锚点从“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转移到“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最终为委托人赢得了完全的胜诉。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在肖静律师的带领下,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可落地的用工合规解决方案,以专业力量守护企业的管理边界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