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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唐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唐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吗?什么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多次”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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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唐河县看守所地址:唐河县友兰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导航:唐河县城郊派出所环城警务室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唐河县汽车站步行至民政局站乘坐唐河8路公交车到看守所站下车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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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唐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多次扰乱,是指行为人至少三次以上到国家机关吵闹、骚扰、打骂等,造成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所谓经处罚后仍不改正,是指有关部门已经对行为人进行了说服、教育或者处罚,但行为人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继续进行扰乱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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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多次”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刑法第290条第3款中提到“行为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中的“多次”应当理解为3次以上,处罚前后总计超过3次以上即可。与刑法第290条第1款、第2款不同,本款主要针对的不是以聚众形式实施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而是个人以各种极端方式冲击、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此外,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行为人的具体扰乱方式并没有限制,只要行为可以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到破坏即可。其中包括:冲击、占据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出入通道;向国家机关抛掷石块、杂物;纠缠、哄闹、殴打、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唐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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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应当如何区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相同之处在于,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进行处罚。

第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要求首要分子必须纠集3人以上,包括特定或者不特定之多数人聚焦于同一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行为人的数量不能超过3人。

第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表现只能是冲击行为,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行为人的具体扰乱方式并没有限制,可以是暴力性的或者非暴力性的,只要行为可以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到破坏即可。

第四,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要求行为人曾因扰乱国家机关受到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没有要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唐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唐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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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唐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