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我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向天津一中院递交上诉状,要求责令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承担其经理和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将我儿子张复生致伤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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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过了长达5个月之后,才收到了该院(2026)津01民终2664号以并无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市场主体信息为由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案的审理期限是30日,但该份二审裁定却用了长达150日,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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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该份裁定书还谎称“经查询,并无被告市场主体信息”。而当我在百度上查询时则立刻显示出了“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地址及相关信息,并还显示“营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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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天津一中院的这份(2026)津01民终2664号裁定书不仅涉嫌程序严重违法,而且还涉嫌袒护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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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针对的是2004年由双佳科技公司组织的一起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件,因为双佳科技公司受到保护伞的保护,始终未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所以受害人依法对其提起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而该份(2026)津01民终2664号裁定书以伪造的事由,对向双佳科技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不予立案,其起到的作用实际上是继续充当着对双佳科技公司人员涉恶行为的保护伞作用,现对该裁定审判人员提起控告,并申请对本案纠正、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