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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设中间环节赚取差价,将1924万余元货款差价据为己有。

销售经理认为,中间环节公司缴纳的税费,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毕竟,这笔钱确确实实交给了税务局,自己并没有装进口袋。

但法院最终认定:税费属于犯罪成本,不予扣除。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金额到底怎么算。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拆解清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怎么计算,该怎么辩护。

一、案情简介

王大胆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银粉销售。2014年至2019年间,他利用掌握客户信息、有权修改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和同伙实际控制了三家空壳公司,干了一出“中间商赚差价”的戏码:

客户公司正常下单买银粉,王大胆先用自己控制的公司以市场价和客户签合同、收货款;再以这三家公司名义,从自己任职的被害单位以低价采购银粉;最后把货发给客户。差价自然就落入了王大胆和同伙的口袋。经审计,五年间侵吞货款差价共计1924万余元。

案发后,王大胆退赔553万元并取得谅解,但一审仍被判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王大胆不服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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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成本到底该不该扣

王大胆提出两个扣减犯罪金额的理由:

一是同伙开发的客户销售额不应计入王大胆的犯罪金额;

二是虚设中间环节缴纳的税费,应当在犯罪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同伙是受王大胆指使,共同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同伙开发的客户也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全额计入没有问题。

第二个问题,税费扣不扣?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扣。

因为王大胆缴纳这些税费,是为了完成银粉交易、获取货款差价必须付出的成本,属于犯罪成本,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什么叫犯罪成本?

就是你为了把坏事干成、把钱拿到手,过程中不得不花的“必要开支”。这些钱虽然是真金白银花出去了,但它是你实施犯罪的对价,法律不会因为你在犯罪过程中有“投入”就给你“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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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辩护方案

如果你或家属正面临职务侵占的指控,围绕“犯罪金额”做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一)审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计算方法

这类案件金额认定高度依赖司法审计,但审计报告不是圣旨。要重点审查检材是否完整、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是否把正常业务往来错误归入犯罪金额。如果审计基础不牢,金额认定就站不住脚。

(二)区分“犯罪金额”和“违法所得”

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用。

犯罪金额是行为人实际侵占的单位财物数额,这是定罪和法定刑幅度的依据;

违法所得行为人最终实际获利多少——这和退赔、追缴有关,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档次。

很多被告人误以为“我没拿到那么多钱,不该按这个数判”,但法律上看的是你“侵占”了多少,不是你“剩下”了多少。花掉、亏掉、缴税、支付成本,都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作用不可低估

虽然退赔不能扣减犯罪金额,但它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王大胆退了553万,法院认定“弥补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退赔越早、态度越诚恳,从轻幅度越大。

(四)区分主从犯和责任范围

如果是共同犯罪,重点审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属于“听从指令”“辅助配合”,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进而在总犯罪金额基础上获得大幅减轻处罚。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类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