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下旬,一句“你想取消就取消”,让广东开平那起1岁半男童被虐待致死案再度闯入公众视线。案发七个多月后,曾主动为凶手出具《刑事谅解书》的生父李某,面对舆论与家人的质问,终于松口说可以配合“撤销谅解”。但法律界随即泼下一盆冷水:谅解书不是聊天记录,不是想撤就能撤,即便撤了,意义也可能十分有限。
一份在伦理上撕裂亲情、在法律上搅动量刑的“谅解”,究竟藏着哪些普通人容易踩入的盲区?面对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我们该如何理解“谅解”的真实分量?我想借着这起令人窒息的悲剧,把里面的法律逻辑与人生常理一起摊开,尽可能清晰、坦诚地讲一遍。
一、悲剧始末:三天三次猛踢,一个幼小生命凋零
先回溯那组让许多人无法平静的事实。
案发地广东开平。2025年11月9日,年仅1岁半的男童因伤势过重离世。致其死亡的,不是意外,而是生父李某的同居女友郭某。起诉书显示,郭某自2025年8月起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因照料压力及孩子“不配合吃饭”等原因,长期存在掐打等虐待行为。更致命的发生在2025年11月6日至8日——三天之内,郭某三次猛踢男童腹部。最终的医学结论冰冷而清晰:孩子左季肋部和腹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导致肝脏、胰腺及肠破裂死亡。
2026年3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郭某提起公诉。从法律定性看,这意味着现有证据指向郭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则是过失,而非直接追求或放任死亡。这与男童生母坚持的“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存在分歧,但这是公诉机关基于在案证据的审慎判断,最终罪名走向仍待法庭审理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还有一段令人心寒的插曲:生母谢女士公开指出,李某曾试图在不通知她的情况下将孩子火化,是她及时赶到并报警,才让案件得以立案侦查。这个细节,给后来的谅解书风波埋下了深深伏笔。
二、谅解书风暴:父亲选择原谅,母亲与爷爷坚决不认
就在孩子去世仅仅一个多月后,2025年12月,生父李某在生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为郭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他的解释听上去荒唐又真实:他觉得郭某是“真心对孩子”,并非故意杀害。
这份谅解书迅速引爆了家庭内部和公共舆论。生母谢女士明确表示“坚决不认可”,且始终坚持追究李某的从犯责任。爷爷的反应更为激烈,他说:“孩子都被打没了,怎么可能原谅”,甚至痛心到说出“不想认这个儿子了”。
这里出现了一个绝大多数人不会细想、但法律上极其关键的局面:被害人是一名幼儿,其近亲属包括父亲和母亲。当父母双方对是否谅解产生根本对立时,这份谅解书到底还有多大效力?
时间来到2026年6月24日至25日,面对持续发酵的媒体报道和家人质问,李某改口了。他在与爷爷的对话中说“你想取消就取消”,并向媒体表示可以配合“撤销谅解”。生母回应认为这可能是舆论压力下的表态,此时再谈“撤销谅解”,可能意义不大。
于是,所有人都被逼到了同一个问题面前:谅解书,到底能不能撤销?撤销了,又意味着什么?
三、法律深层解读:谅解书不是微信消息,没有“撤回”键
我必须把这里面的逻辑一条条拆开,因为它纠集了太多常见误解。
第一,刑事谅解书究竟是什么?
它本质上是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死亡时为其近亲属)向司法机关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是法定必须从轻的情节。也就是说,法官会参考,但不是必须因此减刑。
第二,已经提交的谅解书,能“撤销”吗?
严格来说,不能像撤回微信消息那样“撤回”。谅解书一旦作为证据或量刑材料进入案卷,它就是案件的一部分,不可能从卷宗中抽走。李某现在表达的“撤销”意愿,在法律程序上的实际表现通常是:由他本人提交一份补充说明或书面声明,表明现在不再谅解,以及不再谅解的理由。这份新材料同样会附卷,供法庭全面考量。
换句话说,不是真的把原谅一笔勾销,而是让法官看到:出具谅解的一方反悔了,当初的谅解基础可能已不存在或动机存疑。
第三,母亲始终不谅解,早已大幅对冲了父亲谅解的分量。
这是本案中最值得普通人理解的规则。孩子离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各自有权表达对被告人的态度。当一方谅解、另一方坚决反对时,那份谅解的“含金量”本来就打了折扣。法官会综合衡量各方意见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背后的利益关系。
尤其是本案中,孩子的直接抚养和日常照料情况、父亲曾试图私下火化、母亲拼力报警立案等背景,都可能影响法官对父亲谅解动机的内心判断——它究竟是基于真诚的宽恕,还是掺杂了维护身边人的私心,甚至是对自身责任的回避?当父亲自己都可能面临监护失职的追问时,他单方面给出的谅解,说服力会进一步降低。
第四,撤销谅解最主要的实际作用:消除“酌定从轻”的潜在空间。
从量刑逻辑上看,只要生母坚定不谅解,那份生父的谅解书本就较难成为给被告人减刑的砝码。如今父亲再明确表示不谅解,实质上等于把原本就微弱的从宽可能性彻底归零。它很难反过来成为加重情节,因为“不谅解”不是加重刑罚的法定事由,刑罚的根基永远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那么,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什么?仍是郭某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三天内对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幼儿三次猛踢要害部位,造成多脏器破裂死亡,其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才是法庭考量的绝对主轴。
第五,还有一个被广泛忽略却异常重要的视角:父亲是否有不作为或帮助的责任?
生母一直主张追究李某的从犯责任。这涉及刑法中一个严肃问题:如果一个人对受其监护、保护的孩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能力制止却放任不管,就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本案中,检察机关目前仅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郭某,说明就现阶段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认定李某构成刑事共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不存在民事上的重大过错,也不妨碍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将他的态度和行为作为案件背景综合评判。
对普通人来说,这条法律常识可以记住:不是只有动手的人才构成伤害;对年幼孩子负有保护职责的人,若放任他人施暴,同样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别让“谅解”变成对暴力的二次伤害
整个事件走到今天,最刺痛人心的,并不是法律规则的复杂,而是爷爷那句再朴素不过的质问:“孩子都被打没了,怎么可能原谅?”
这恰恰点中了谅解制度的伦理核心:真正的谅解,只能建立在真相已明、悔过已生、被害方创伤得到某种程度修复的基础之上。它不是用来帮被告人逃逸责任的交易筹码,更不该是同一屋檐下情感偏向者的一纸自我安慰。
当一名1岁半的孩子连说不的能力都没有,任何成年人替他“原谅”都该慎之又慎。法律之所以将谅解只定为酌定情节,正是为了防止亲情被异化为替暴力脱责的工具。而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或其身边人侵害的案件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严格审查所谓“家属谅解”的纯度——因为孩子自己已无法发声,法律要替他们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这起案件最终判决仍待法院作出。但它已经给社会留下几点可以带走、可以复用的认知:
刑事谅解书不是“免罪金牌”,更不是一方亲属可以单独撑起的减刑伞。 当多个近亲属意见分裂时,不谅解的声音同样会被法庭倾听。
表达反悔并非毫无意义。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出于错误认知或压力签署了谅解书,完全可以在判决前及时提交书面声明,讲明态度变化与理由。虽然不能抹去原文件,但能打破“被害方已宽恕”的单一叙事,影响法官心证。
在涉及孩子被伤害的案件里,没有人能代替孩子说“我原谅”。 我们能做的,是让伤害停止、让真相大白、让罪责受到公正的审判。
法律可能无法撤回一份充满争议的谅解书,但法律的理性与温度,正体现在它始终允许我们把那些被藏匿、被扭曲的真相重新摆到阳光之下。这大概就是爷爷、母亲和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仍在坚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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