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肉等非驴肉原料加工成“驴肉火烧”“驴肉粉丝汤”等驴肉菜品对外销售、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等出借给商户用于外卖经营、将接到的外卖订单委托第三方蛋糕店进行加工……2026年6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查办本市6家网络餐饮单位肉制品掺假掺杂系列案
本文图片来源均为“上海市场监管”官方微信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与上海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在前期暗访排摸基础上,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宸宸餐饮店、上海市普陀区旺林餐饮服务部、上海市宝山区张凯小吃店、上海市宝山区琪迪小吃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慕芸餐饮店等6家网络餐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上述6家网络餐饮单位存在使用马肉、猪肉等非驴肉原料加工成“驴肉火烧”“驴肉粉丝汤”等驴肉菜品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查获涉案食品约56公斤,涉案金额44.8万元。
法律依据:6家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中,5家餐饮单位因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同时,对另1家未构成犯罪的餐饮单位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各大餐饮单位及入网经营者,诚实守信是餐饮经营的立身之本,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旦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更是会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高压线”。
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朵颐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朵颐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将自己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两家商户,用于在淘宝闪购、美团等网络平台上线经营。上述两家商户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资质(已另行立案查处),线上平台均使用该公司证照信息,该公司行为构成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出租出借经营资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必须做到主体、地址、证照、实际经营四统一。同时,网络餐饮平台应严格审核商户入驻资质,压实主体责任。
三、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驰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店铺开展网络巡查中,发现该商户开设的网络店铺为了提升竞争优势,在其网店中上传了其他蛋糕店的门店、蛋糕照片,照片内容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另查实,该商户存在将接到的外卖订单委托第三方蛋糕店进行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地宣传自身信息,应当对自己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应当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食品经营中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交办的“幽灵店铺”线索后,对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巡查及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系肉类生鲜食品销售经营者,因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经营许可项目,无法通过电商平台资质审核,其平台店铺内现制现售糕点类商品被下架并禁止编辑、销售。为恢复上架经营,当事人联系陈某,由陈某通过技术手段变造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主体业态信息篡改为“食品冷加工糕点制售”,后上传至网络平台并通过审核,用于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情形,涉嫌构成买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涉嫌买卖、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予以移送公安。警示广大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不得通过变造资质、虚构信息等方式规避监管。需牢固树立合规经营底线,确保许可资质真实有效、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五、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汇区敬东餐厅擅自变更餐厅布局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9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徐汇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天钥桥路327号的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重点整治时发现,位于聚集区内2层裙房2108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布局与其至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审核批准的经营场所布局不一致,当事人原粗加工区域及洗消间隔断已拆除。上述变更情况未至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过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变更餐厅布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且当事人在两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已被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擅自变更餐厅布局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始终保持后厨操作区域合规规范,坚守食品加工卫生底线;同时务必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监管检查,如实公示经营信息,杜绝违规改造、暗地操作等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线上餐饮经营活动。
六、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浦洱山茶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5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线索,反映辖区内上海浦洱山茶饮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店铺中不当使用“非遗”等字样宣传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及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销售自制茶叶蛋和自制饮品,并非经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传承人实际参与监制,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文化标签不是流量密码,蹭热度更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借“非遗”“老字号”“手工”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一旦被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更重的法律后果。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应注意辨别宣传用语,认准官方认证标识,切勿被华丽话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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