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
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一直是高发争议点
部分企业为便于管理
设立了“加班预付”制度
提前向员工支付一定款项
用于后续抵销可能产生的加班费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员工签字确认后,还能否再主张加班费差额?
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加班预付”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案情回顾
尚某于2017年7月入职北京某酒店,担任前台主管。在职期间,酒店每月向尚某发放工资及一笔“加班预付”款项,并在《员工工资及其他发放确认书》中详细列明出勤班次、合同工资、延时加班工资金额、加班预付金额等,由尚某本人签字确认。
此外,尚某多次以现金形式领取绩效、加班预付款及福利差额,并在支出凭单上签字。
2023年10月,该酒店因经营调整停业,安排尚某待岗。同年11月17日,尚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向酒店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共计数十万元。
酒店主张其已通过“加班预付”制度向尚某足额支付加班费,尚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及支出凭单足以证明款项已发放完毕,不存在欠付情形。
法院审理
关于加班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了由尚某本人签字的《员工工资及其他发放确认书》、支出凭单等证据,证明每月已支付“加班预付”款项及现金。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其虽否认实际领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经法院结合签字确认的出勤班次、工资构成及金额核算,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用(含预付部分)并未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
据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对尚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及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签字确认的“预付加班费”,能否有效抵销加班费主张?
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设立灵活的薪酬支付方式,“加班预付”制度属于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前结算、减少争议的作用。
本案中,该酒店每月向尚某发放“加班预付”款项,并在工资确认书中详细列明出勤、加班时间、加班费金额及预付金额,由尚某本人签字确认。该做法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薪酬支付方式。
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职,对工资单内容应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其在数年间持续签字确认工资及加班费发放情况,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对款项结算的认可。其离职后反悔主张加班费差额及工资差额,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认可“加班预付”制度的效力,前提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总额不低于法定标准。
本案中,经核算,某酒店向尚某支付的加班费用(含预付部分),累计未低于法定标准,故无需补发。若企业以“预付”为名,实际支付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仍需承担补足义务。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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