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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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如果当事人、诉求不同,但基于同一事实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呢?
最高院在《孙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某某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大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即便前后诉讼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同一纠纷源头,只要诉讼当事人、诉讼诉求存在实质差异,就不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实体审理。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重申重复起诉的三重判定标准,三要件必须同时成立才可认定重复起诉。其一,当事人同一性,前后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主体完全一致;其二,诉讼标的同一性,两诉基于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争议;其三,诉讼请求同一性,诉求内容重合、包含,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
本案核心突破在于:基础事实同一不等于诉讼关系同一。同一交易事实可能衍生多个独立权利、对应多个责任主体,不同权利人依据自身独立权益提起诉讼,诉求相互独立、互不重叠,不会造成重复裁判、矛盾判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本案中,2011年10月17日,孙某某以某某房地产公司、王瑞为被告提起前案诉讼,请求某某房地产公司、王瑞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348974元及违约金、利息1200000元。孙某某在本案以青山住建局、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建设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某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10220000元及利息,青山住建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可见,本案诉讼与前案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均不相同。况且,在孙某某已经依法撤回前案起诉的情况下,本案诉讼请求不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二审裁定关于本案诉讼与前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的意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实务中三类同事实不同诉求的起诉,均合法合规、不构成重复起诉:一是同一纠纷中,部分权利人起诉结案后,其他未参与前诉的利害关系人另行独立起诉;二是前后诉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追责对象范围不同,诉求权责互不交叉;三是前诉仅主张部分权益,后诉主张剩余独立权益,无诉求重叠、无实质否定前诉结果。
周军律师提醒,一事不再理的核心是禁止重复维权,而非禁止同一事实下的独立合法诉求。维权过程中,若前诉主体不全、诉求未穷尽,无需担心重复起诉风险。针对未主张的独立权益、未追责的责任主体,单独拆分提起新诉即可。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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