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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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因为欠债主的钱,被迫把车辆交由债权人扣押的情况。

那么,如果偷偷开回被债主扣押的车,构成盗窃罪吗?

最近在《刑事审判参考》刊发第1771号指导案例《张某成被诉盗窃案》中,一审法院判了盗窃罪、缓刑;再审却改判无罪。

为什么一审,二审的认定完全相反,核心差异就是"非法占有目的"。周军律师从刑事辩护角度为您解析本案关键争议要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取回本人所有、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长期存在三种裁判观点,尺度不一、争议极大。

第一种为所有权说:车辆本身归自己所有,盗窃自己财物不侵犯他人所有权,绝对不构成盗窃罪。该观点保护范围过窄,无法稳定规范复杂的民间担保、质押纠纷。

第二种为占有说:刑法保护合法占有秩序,只要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私自取回一律构成盗窃。该尺度过于严苛,极易将普通民事纠纷刑事化。

第三种为区别对待说(中间说):以所有权说为基础、占有说为补充,认为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盗窃,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处理。

本案采用了区别对待说,即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并非一律定罪,最终是否入罪,唯一核心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审改判无罪关键: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

本案中,债权人持有车钥匙、实际控制车辆,双方以行为形成事实动产质押关系,债权人对车辆属于合法占有,占有状态受法律保护。从客观对象来看,车辆确实可以成为盗窃对象。

但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主观目的与客观后续行为,最终认定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成开走车辆,仅为脱离债权人的扣押控制,本质是双方借贷、质押纠纷引发的私力救济;

第二,其开走车辆后,从未向债权人索要车辆赔偿、补偿,没有借机侵占对方财产、转嫁债务损失的意图;

第三,案发被询问时,张某成立即主动承认车辆系自己开走,无隐瞒、逃匿、变卖车辆等逃避债务行为。

简言之,行为人只是取回自有财物、终结对方的占有状态,并未借机侵占他人财产,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属于典型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刑事追责。

明确定罪红线:什么情况偷回自己的车,构成盗窃?

结合本案裁判精神,并非取回自有车辆都能无罪,满足以下情形,将直接认定盗窃罪:

1、私自开走被合法质押、扣押的车辆后,反向起诉、索赔,要求债权人赔偿车辆损失;

2、开走车辆后,隐瞒事实、变卖、抵押车辆,逃避债务、恶意侵占;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彻底否定债务与质押关系,恶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本案确立此类案件入罪规则:盗窃罪的核心不是看财物归谁所有,而是看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私自取回被合法占有的自有车辆,无索赔、无恶意侵占、无逃避债务行为的,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盗窃罪。该规则有效杜绝民事纠纷刑事化,是处理同类财产纠纷的重要司法指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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