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博文 郝安勤

短短一个月内,男子甘某先后前往湖北六地,以夜色为掩护,钻入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车底,借助千斤顶和液压钳等工具,先后盗走19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器。近日,经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某相应刑罚。

2025年12月,公安机关陆续接到多名车主报警,称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底部的三元催化器不翼而飞。民警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均选择深夜,全程佩戴口罩、帽子遮挡面部,驾驶无牌摩托车刻意规避监控。民警经过视频追踪和技术研判,最终锁定外省籍人员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今年1月13日,民警成功抓获甘某,当场从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内查获二轮摩托车、液压钳、手砂轮、千斤顶等作案工具,以及多件尚未销赃的三元催化器。至此,这名专在深夜作案的“车底黑手”最终落网。

公安机关以甘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发现部分案件存在疑点,遂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在检警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甘某的作案时间线、跨区域作案轨迹全部查清。全案证据显示,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甘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二轮摩托车及全套作案工具,短短一个月内,累计盗窃19台汽车的三元催化器,涉案价值共计51009.50元。

今年6月18日,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盗窃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废旧物品回收价予以认定。公诉人当庭指出,“回收价”仅是赃物进入销赃环节后作为废旧物品的“残值”,而市场零售价则是案发时被害人所有的、完好可用的汽车零部件的实际价值,能够真实反映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应以被盗财物在案发时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而非以销赃环节的销赃价格为依据。

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7月6日,法院综合考量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赔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三元催化器被盗后车辆不会立即出现明显故障,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建议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或监控设施完善的停车场,并为车辆加装必要的防盗装置。同时正告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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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