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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

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 认为我局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 认为我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 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或有关证书,我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 投诉人申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我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或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凤仪路67号,电话:(0717)3898688,受理科室为局办公室。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办公室。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六、局办公室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需要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的,相关业务股室必须积极配合,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反映执法情况。

七、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按《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6月26日

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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