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觉得“毒品不是自己主动购入,是朋友吸剩留下的,帮忙转手售卖不算贩毒”;有人以为“只是小额转手、赚取微薄差价,体量极小不会触犯刑法。”殊不知,毒品作为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转手”不论多少,均触碰法律红线。6月26日禁毒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卓某某因售卖朋友吸食后遗留的毒品,终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朋友剩的冰毒”,转手卖了1000元

2025年12月8日,小林(化名)、小海(化名)相约前往卓某某的出租屋一同吸食毒品。抵达后,由小海出资2000元购买冰毒,三人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吸毒结束后,小海将少量未吸食完毕的冰毒遗留在卓某某的出租屋内,随即自行离开。

次日凌晨,小川(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卓某某,提出想购买冰毒。卓某某随即萌生牟利想法,将小海留在屋内的剩余冰毒,搭配一颗麻古,一同装入香烟盒中,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川。小川支付毒资后,携带毒品返回住所,利用自制工具自行吸食。后公安机关先后挡获卓某某、小林、小海、小川四人,并对其毛发样本进行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小林、小海、小川三人均存在吸毒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卓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始终抱有认知误区,多次辩解:“毒品不是我买的,是小海他们吸剩留下的,我不算贩毒。”

法院审理: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刑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明知涉案冰毒、麻古系国家管制毒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量卓某某的犯罪事实、涉案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厘清三大认知误区

该案中,被告人卓某某之所以铤而走险,原因就是对贩卖毒品罪存在严重认知偏差,误以为“非自行购入的毒品,转手售卖不构成贩毒”。

法官就此精准拆解误区,明确法律边界:

一是贩卖毒品罪定罪核心是“有偿转让行为”,与毒品货源无关。法律认定贩卖毒品罪,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毒品有偿流转、交易转让行为。无论毒品是自行购买、他人赠送、捡拾所得,或是同伙吸食剩余的残留物,只要实施了对外有偿售卖、转手转让的行为,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定性。

二是“遗留毒品”仍属管制违禁品,无权私自处置。冰毒、麻古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毒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均构成刑事犯罪。公众一旦发现他人遗留的毒品,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备上交。私自留存已是“非法持有”,再转手就可能升级成“贩卖”。

三是别把“代卖”“转手”“帮朋友处理剩的”当挡箭牌。司法实践中,帮他人代卖毒品、转手处理同伙剩余毒品、微信群拼单购毒后转售剩余份额等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只要存在毒品有偿流转行为,均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区别只在量刑轻重。

法官提醒:当下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新型伪装毒品层出不穷,私下小额交易、熟人圈层涉毒等隐形涉毒问题频发,极具迷惑性。广大群众务必彻底摒弃侥幸心理,认清毒品危害,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各类毒品,远离涉毒圈层与不良社交圈子。同时,呼吁全社会积极参与禁毒共治,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身边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筑群防群治的禁毒防线,守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