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商标注册正在从“谁先申请”进一步走向“谁真实使用、谁诚信经营、谁值得保护”。

作者 | 知产宝/MCP

商标不是用来囤的,而是用来经营的。

注册不是品牌保护的终点,真实使用才是商标权利的底盘。

以后申请一件商标,不只要问“能不能报上去”,还要问“为什么要报、准备怎么用、是否符合经营需要”。

这也是知产宝MCP在解读新《商标法》时抓住的主线:新法不是孤立修改几个条文,而是在把商标制度从“注册优先”进一步推向“真实使用、诚信申请、规范代理、强化保护”。

2026年6月26日,,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法,是中国商标制度的一次系统性调整。它回应的不是一个单点问题,而是一组长期困扰市场的现实问题:恶意抢注、囤积商标、重注册轻使用、低质量代理、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滥用,以及互联网环境下正当使用与混淆侵权之间的边界不清。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次修法,就是:商标注册正在从“谁先申请”进一步走向“谁真实使用、谁诚信经营、谁值得保护”。

本文的结构,也来自知产宝MCP对新法条文的拆解。先识别核心条款,再提取制度信号,最后转化为企业和代理机构可执行的合规动作。

这恰恰说明,新法时代的商标服务,不能只停留在“查一查、报一报、驳回复审写一写”,而要从法律文本中形成可执行的判断。

一、第十八条:恶意囤标会更难,商标申请要回到真实经营需要

新法第十八条,是本次修法最值得关注的条款之一。

该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这实际上把商标申请的审查重点,从过去相对抽象的“恶意”判断,进一步落到两个更具体的问题上:

第一,有没有使用目的?

第二,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过去,商标注册市场中长期存在一种投机逻辑:批量申请热点词,等别人来买;抢注行业通用表达,制造商业障碍;申请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再反过来要求真正使用者付费和解;大量囤积与自身业务毫无关系的商标,形成“商标库存”。

这种模式的基础,是把商标当成低成本占位工具,而不是商业活动中的来源识别标识。

第十八条要改变的,正是这种底层逻辑。

当然,企业仍然可以进行合理的商标布局。新产品上线前申请商标,围绕主营业务进行延伸注册,针对重点类别进行防御性保护,本身并不当然有问题。

真正的问题在于,申请人能不能解释清楚:这些商标与自身经营有什么关系?是否有产品规划?是否有品牌使用计划?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只是为了囤积、转让、阻碍他人使用?

这意味着,企业今后的商标布局不能再简单追求“数量越多越安全”。

知产宝MCP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只是判断“这个标能不能申请”,而是把申请行为拆成几个维度:申请人主营业务、指定商品服务、既有商标组合、申请数量变化、近似标识分布、历史授权确权结果、类案裁判规则。

换句话说,新法之后,商标申请需要一套“可解释的申请理由”

真正安全的商标,不是注册簿上躺着的几百件名称,而是能够被业务规划、产品线、宣传材料、实际使用记录支撑起来的品牌资产。

二、第五十三条:恶意申请不只是“驳回”,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解决的是“能不能注册”的问题,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解决“恶意申请会不会被处罚”的问题。

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违反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以及故意违反驰名商标保护、代理代表关系抢注、损害在先合法权益等规定的申请行为。

这说明,新法并不是只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挡住”恶意申请,而是把恶意申请纳入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视野。

过去,一些恶意申请人即使申请被驳回,也可能觉得“试一下没有成本”。申请成功就获利,申请失败也不过损失一点申请费和代理费。

第五十三条释放的信号是:恶意申请不再只是申请策略失败,而可能成为需要被行政评价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这对批量抢注、热点抢注、搭便车抢注、恶意攀附他人在先权益的主体,都会形成更强约束。

对企业而言,今后申请商标时要特别注意三类风险:

第一,不能把社会热点、公共事件、知名人物、他人知名标识作为投机对象。

第二,不能明显超出自身经营范围和商业规划大规模囤积。

第三,不能明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仍然故意抢先注册。

知产宝MCP的价值,就体现在这里:它可以把“恶意申请”这种抽象风险,转化为一组可检索、可比对、可解释的判断要素。

比如,一个申请人是否存在短期内异常申请;是否集中申请热点词、公共资源词、他人字号;是否与在先权利人存在行业关联;是否在多个类别重复布局明显无经营关联标识;是否已有类似案件被驳回、异议成立或无效宣告。

商标申请从此不只是“能不能报”的问题,也是“报上去有没有合规风险”的问题。

三、第二十三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标识,判断会更重视“知道”与“故意”

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条延续并优化了现行法关于在先权利和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基本逻辑。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两个表达。

一个是“在先合法权益”。

这不仅包括在先注册商标,也可能涉及字号、姓名、肖像、著作权、外观标识、地理标志、域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等。

另一个是“故意抢先注册”。

它强调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存在业务往来、合作接触、竞争关系、行业认知,或者在申请前明显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相关标识,仍然抢先申请,就更容易被纳入规制范围。

这对真实品牌经营者是重要保护。

很多品牌在创业早期,往往先使用、先销售、先宣传,商标注册反而滞后。一旦被他人抢注,过去维权成本较高。新法继续强调在先合法权益和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就是要避免商标注册制度被反向利用。

这里也正是数据能力进入法律判断的场景。

在先使用不是一句话,而是一组证据;“故意”也不是一个标签,而要通过申请人关系、行业背景、接触可能、申请时间、申请类别、历史申请行为等事实来证明。

知产宝MCP可以围绕这些问题帮助专业人员搭建证据结构。在先使用证据怎么排列,哪些类案支持“有一定影响”,哪些裁判规则强调“明知或应知”,哪些事实可以指向“不正当抢注”。

商标法保护的是诚信经营者,不是趁别人还没注册时抢跑的人。

四、第三十五条:异议期缩短为二个月,品牌保护要更快

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可以根据相应事由提出异议。

这意味着,商标异议窗口从过去的三个月缩短为二个月

对企业而言,这不是一个小变化。

异议程序是拦截抢注、仿冒、近似商标的重要前置机制。如果错过异议期,后续仍可通过无效宣告等程序处理,但成本、周期和证据负担都会明显增加。

异议期缩短后,企业必须建立更快的商标监测机制

过去,不少企业是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仿冒产品、近似标识或者侵权店铺后,才回头查商标状态。结果往往发现,对方商标已经公告、注册甚至稳定存在,后续只能进入更复杂的无效、撤销、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十五条的变化提醒品牌方:商标保护不能只靠“发现侵权后再处理”,而要前移到公告监测阶段。

这也是知产宝MCP未来可以直接服务企业的场景。

一个企业需要监测的,不只是完全相同商标,而是近似标识、谐音变体、英文翻译、拼音组合、图形变形、跨类别抢注、上下游服务抢注以及竞争对手异常申请。

异议窗口缩短,意味着“发现—判断—证据—理由—提交”的链条必须更短。

过去靠人工经验慢慢筛,现在要靠数据和模型先把风险商标推出来,再由专业人员完成判断和策略选择。

商标保护的节奏正在前移。越早发现,越容易处理;越晚介入,越容易被动。

五、第五十四条:商标使用被重新放到制度中心

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条看似是定义条款,实际非常关键。

因为它回答了一个基础问题:什么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不是所有展示标识的行为都是商标使用。商标使用的核心,在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这意味着,企业保存使用证据时,不能只保存一个孤立的logo图片,也不能只证明自己内部设计过、讨论过、备案过。真正有价值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该标识已经进入商业活动,并且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比如:

产品包装、商品标签、销售合同、发票、订单记录、广告投放、展会资料、官网页面、电商页面、门店照片、宣传册、短视频推广、平台销售后台、用户评价等,都可能成为商标使用证据。

第五十四条与第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结合起来看,新法的基本态度非常明确:商标权不是纸面权利,而是围绕真实商业使用建立的权利。

这对知产宝MCP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应用方向:未来的商标服务不应只管理“注册状态”,还要管理“使用证据”。

企业需要知道,哪些商标已经真实使用,哪些商标只有注册没有使用,哪些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哪些商标一旦维权可能面临三年不使用抗辩,哪些商标应当补强包装、销售、广告、电商页面和授权使用记录。

商标数据库不能只是权利数据库,还应当成为品牌使用证据和风险判断数据库。

六、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代理机构不能再只做“报件机器”

新法专门强化了商标代理监管。

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委托人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第六十四条还要求,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第六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相关禁止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这会改变商标代理行业的竞争逻辑。

过去,一些代理服务的核心卖点是低价、快报、多报。客户给名单,代理机构负责提交。至于是否存在显著性问题、是否侵犯在先权益、是否属于热点抢注、是否存在欺骗误认风险,往往被弱化为“审查员的事”或者“后面再说”。

新法之下,这种粗放模式的风险会明显增加。

未来,商标代理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会从“报件速度”转向“风险识别能力”

知产宝MCP要解决的,也正是这个问题。

它不是替代专业人员,而是把专业人员过去依靠经验完成的判断,转化为可调用、可复核、可留痕的工作流程。

一件商标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后,系统可以先围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做初步风险识别:是否明显超出经营需要,是否可能构成热点抢注,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冲突,是否涉及禁止注册标志,是否可能产生欺骗误认,是否需要向客户作出书面风险提示。

这会让代理服务从“提交文件”升级为“提供判断”。

新法之后,代理机构越专业,越需要一套能够支撑专业判断的工具。

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注册商标不能成为误导消费者的包装术

新法对商标使用管理也作了更细规定。

其中,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一类条款,指向的是商标使用中的误导性问题。

现实中,有些经营者将本来描述商品质量、原料、工艺、功能、产地、效果的词语注册为商标,再在包装、广告、电商页面中突出使用,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商品真实特点,而不是商标标识。

这类问题常被称为“心机商标”。

“心机商标”的危险在于,它表面上披着注册商标的外衣,实际却可能在消费认知中制造误导。

商标法保护的是识别来源的标志,不是帮助经营者把卖点包装成事实、把营销话术伪装成客观信息、把消费者的注意力引向错误认知。

新法强化商标使用管理,说明商标注册证不是误导性使用的免死金牌

一个标志即便被注册为商标,也不能以容易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尤其是当相关标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原料、工艺、产地、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时,经营者不能简单以“这是我的注册商标”为由排除监管。

这对食品、日化、农产品、保健相关产品、电商新消费品牌影响很大。

知产宝MCP在这一类问题上,可以做的不只是检索商标状态,而是把商标、包装、广告语、商品说明、消费者认知和类案规则放在一起判断。

同一个标识,在商标注册簿上可能是商标;在包装正面突出使用时,可能变成商品卖点;在电商详情页和广告语配合使用时,又可能形成误导性表达。

这正是新法之后商标合规的难点:风险不只发生在申请阶段,还发生在使用阶段。

商标合规不再只是“能不能注册”,还包括“怎么用才不误导”。

八、第七十条:正当使用边界更清楚,商标权不是禁止别人“提到你”的权利

新法第七十条对商标正当使用作了更细规定。

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种类、性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等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同时,第七十条还进一步涉及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非传统商标中的功能性、实质性价值要素的正当使用问题,并明确仅为指示商品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当然禁止,关键仍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这对电商、维修配件、兼容产品、二手交易、测评内容、平台经营都非常重要。

在商业社会中,经营者有时确实需要提及他人商标。例如:

  • 维修服务需要说明适用对象;

  • 配件产品需要说明兼容型号;

  • 二手交易需要说明商品真实来源;

  • 测评内容需要说明被测产品;

  • 平台经营需要展示真实商品信息;

  • 广告推广中也可能出现必要的比较说明。

这些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侵权。

关键要看:这种使用是在真实、必要、合理地说明商品或服务信息,还是在攀附他人商誉、制造来源混淆、暗示授权关系?

这一条对于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为“正当使用”和“商标侵权”之间,经常不是非黑即白,而是要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判断。

知产宝MCP可以帮助专业人员做三件事:

第一,找到同类使用场景中的裁判规则。

第二,比对相关标识在页面、包装、广告、商品说明中的具体呈现方式。

第三,围绕“是否必要、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容易混淆”形成结构化判断。

简单说,商标权不是用来禁止别人“提到你”的权利。真正要判断的是:这种提及是否必要、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商业关系。

这也提醒权利人,维权要精准。把真正攀附商誉、制造混淆的行为打掉,是正当保护;把所有正常说明性使用都视为侵权,反而可能损害商标权本身的正当性。

九、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保护继续强化,但仍以混淆为核心

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六十九条则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反向假冒,帮助侵权等。

这说明,新法并没有削弱商标权保护。

相反,在压缩恶意注册、规范正当使用的同时,新法继续保护真正投入市场、形成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的注册商标。

但这里必须注意一个核心标准:混淆

商标侵权不是简单看“像不像”,也不是简单看“有没有提到别人商标”,而是要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对商品来源、服务来源或者商业关系产生误认

这也与第七十条的正当使用条款形成呼应。

一方面,真正容易导致混淆的使用,应当被制止。

另一方面,真实、必要、合理、不造成混淆的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不应被商标权过度覆盖。

这类判断,正是知产宝MCP的典型应用场景。

近似商标判断、类似商品判断、混淆可能性判断,本质上都不是单一要素判断,而是多因素综合判断。

标识近似程度、商品服务关联、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实际使用方式、相关公众注意程度、申请人或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市场共存状态,都可能影响结论。

新法要建立的,不是无限扩张的商标权,而是边界更清楚、保护更精准的商标权。

而精准保护的前提,是精准判断。

十、第七十五条:商标不用,维权赔偿会受影响

新法第七十五条延续并强化了“三年不使用抗辩”的赔偿规则。

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权利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非常关键。

它告诉企业:商标注册不是保险柜。

一件商标即使已经注册,如果长期没有实际使用,在维权时也可能遇到赔偿障碍。尤其是一些企业过去出于防御、储备或历史原因保留了大量商标,但实际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当这些商标被拿来主张高额赔偿时,法院会更加关注其真实使用状态和实际商誉积累。

背后的法理很清楚:商标保护的是商业使用中形成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如果一个商标长期不用,没有形成实际市场影响,其损害赔偿请求自然会受到限制。

因此,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不只是商标注册台账,还应当是商标使用证据台账

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产品包装、宣传册、网页截图、展会资料、平台销售记录、门店照片、媒体报道、用户评价、授权使用合同,都可能成为未来维权时证明商标使用和商誉积累的重要证据。

知产宝MCP未来可以帮助企业做的,不只是“查这个商标有没有注册”,而是进一步回答:

  • 这个商标有没有稳定使用?

  • 使用证据覆盖哪些年份?

  • 是否覆盖核定商品服务?

  • 是否足以应对三年不使用抗辩?

  • 是否能够支撑赔偿请求?

  • 是否需要补强证据链?

注册只是开始。真实、持续、规范使用,才是维权底气。

十一、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既打击侵权,也防止恶意诉讼

新法继续保留并强化商标侵权赔偿规则。

第七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说明,对真正的商标侵权,新法的保护力度仍然很强。

但与此同时,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一组非常重要的平衡。

新法一方面保护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另一方面也防止商标权被滥用

商标维权不能被污名化。真正的仿冒、攀附、混淆、搭便车,当然应当被制止。

但商标也不能变成恶意诉讼工具。长期不用的商标、囤积来的商标、抢注来的商标、没有真实商誉的商标,如果被用来批量起诉、索赔牟利、压迫正常经营者,就偏离了商标制度的本意。

这也意味着,未来企业在发起商标维权前,需要先做一次反向评估:

  • 权利基础是否稳定?

  • 商标是否真实使用?

  • 被控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 是否存在正当使用空间?

  • 赔偿请求是否有证据支撑?

  • 是否可能被对方反击为恶意诉讼?

知产宝MCP的作用,不是简单生成一份起诉状或投诉书,而是帮助专业人员在行动前完成“权利基础—侵权可能—抗辩风险—赔偿证据—类案结果”的结构化判断。

新法之后,商标维权拼的不只是态度,而是证据、边界和判断质量

知产力判断

新《商标法》的方向并不复杂。保护真正使用商标、经营品牌的人;压缩囤标、抢标、滥诉和低质量代理的空间。

它不是否定商标注册制度,而是让注册制度重新回到商标的本质

商标的本质,不是抢一个名字,不是占一个坑,也不是拿一张证书等待变现。商标的本质,是在真实商业活动中识别来源、承载商誉、连接消费者信任

这篇解读的形成,本身也是知产宝MCP能力的一次展示。它不是简单摘录条文,而是把新法条文拆解为一组可以被企业、代理机构、律师和品牌管理人员使用的判断结构,然后形成这篇文章以飨读者。

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排版、封面制作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