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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你好张江)
一些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常常出现在微信、抖音等社交和自媒体平台,不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还给机关单位工作开展带来被动,同样给保密管理带来挑战。这暴露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懂保密、知底线的规矩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一、工作秘密概念
机关、单位通常会在相应载体的明显位置作出标志,例如“内部”“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等,这都属于工作秘密的范畴。根据《保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工作秘密确定
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关、单位认为其产生的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或者行业、领域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承办人应当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报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定工作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者理由。
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被确定为工作秘密:
一是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二是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
三是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四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五是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秘密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三、工作秘密标识
机关、单位应当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等。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工作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工作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四、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要求
机关、单位对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有关信息可管可控。不得在未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
五、在处理工作秘密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互联网网盘、云盘、电子邮箱、传图识字、即时通信工具(微信、QQ)等存储、扫描、传输工作秘密。
六、工作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一是工作秘密载体,应当使用机关、单位内部安全可靠的设备、场所进行,或者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可以标注份号的,应当标注;
二是收发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三是传递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秘密载体进行必要的包装密封;
四是保管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将其存放于文件柜、密码柜等安全的设备中;
五是借阅、复制、汇编工作秘密或者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任何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出境,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
六是维修工作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单位人员负责;确需由外单位人员维修或者送外维修的,应当指派专人现场监督;
七是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履行内部登记程序,确保过程安全可控,信息无法还原,不得出售、赠送或者丢弃。
七、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不同之处
一是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关系的利益主体是有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秘密标志不同:工作秘密没有法定的专属标志,一般以“内部文件”“内部事项”“内部资料”等作标志;国家秘密则有专属密级标志。
四是管理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措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国家秘密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法律责任不同: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而泄露国家秘密,不仅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八、泄露工作秘密责任追究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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