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梳理

1984年,巴东县沿渡河镇罗坪村一组村民汪绪然从村集体分得自留山,其中一块名为“抖坡”,面积登记为0.5亩,四至为:东至周良秀,南至黄世泽,西至沟,北至黄世义。按当时政策,自留山使用权长期不变,允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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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当时登记有3口人:汪绪然、黄圣芝、张瑞(曾用名张玉圭)。1988年罗坪村户口核查表及1990年淹没区人口统计表均有记载。1993年,汪绪然去世。2009年,全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原“抖坡”林地变更登记至汪绪然的女婿黄世勇名下,地名更改为“黄家至长良直沟”,面积登记为1.56亩。村委会出具说明,确认两块地系同一地块。

各方争议焦点

张瑞方面主张,作为汪绪然的孙子,其儿时在罗坪村生活,与祖父母同户,1988年、1990年的人口登记资料中可以佐证。依据相关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由继承人继续享有。张瑞入伍后于2005年退伍,户籍迁至信陵镇,但在迁入地未分得承包地。其子张以安户口至今仍在罗坪村一组。按湖北省相关林改政策,迁出后未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原自留山可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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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勇方面持有2009年颁发的林权证,登记内容为“黄家至长良直沟”,面积1.56亩。沿渡河镇政府经调查后认定,1984年划分自留山时张瑞尚未出生,不属于原始承包成员,且其户籍已迁出,不再属于罗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享有争议林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988年及1990年的登记表属行政事项记录,未经户籍系统确认,不能作为法定户籍凭证。结合1991年户口簿登记及公安机关查询情况,张瑞未被列入汪绪然户下。1984年自留山划分时张瑞尚未出生,非原始承包成员,且已不属于罗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判决驳回张瑞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相关背景信息

张瑞之父张祖浩,1978年入伍,1992年退伍,服役13年,退伍后安置于巴东县建筑公司,后续下岗;

张瑞本人于2003年在鄂西大学就读期间入伍,2005年退伍,户籍迁至信陵镇;

张瑞之子张以安,2013年出生,户口至今仍在罗坪村一组;

张瑞提供相关证明显示,其仍享有三峡库区淹没补助,每年6000元。

本案涉及的相关政策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

中发〔1981〕12号文关于自留山“长期不变,允许继承”的原则;

湖北省林改意见中关于“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自留山可继续保留”的规定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要求;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登记公告、异议及回避的规定。

结语

目前,张瑞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之中。该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包括历史登记资料的证明力、户籍变动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林权登记程序的规范履行等问题,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其后续处理结果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