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讯 (主笔 何宜)由于拖欠物业费等事项,碧桂园物业将南宁碧桂园公园壹号的一位业主告上法庭。不料,业主却认为物业在服务中,不仅服务不达标,还存在赚差价的行为。
碧桂园公园壹号位于南宁沙井片区,在智兴路9号,交房已有几年,一直是碧桂园物业提供服务。
公园壹号小区
楼盘有10多栋高层,约1500户居民。近年来,一些居民认为,物业收取1.8元的物业费偏高,而且服务质量明显下降,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增多。
碧桂园公园壹号是在2018年前后开展销售的,当时适逢楼市调整期,有的业主早期花9000多元/平方米入手,后来开发商却把价格跌到7000多元/平方米,巨大的房价落差也导致业主对小区的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等更为挑剔。
碧桂园物业与业主座谈
早些年,碧桂园物业不时召开座谈会,与业主代表就园区管理、服务提升、开支成本等进行交流和沟通。现在,不仅响应业主的投诉、建议拖沓,连公共收益也不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
由于矛盾加剧,一些业主开始拖欠物业费,A先生就是代表业主之一。今年,碧桂园物业将A先生起诉,追讨物业费及违约金。
收取物业费
碧桂园物业表示,A先生从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累计拖欠18个月的物业费3812.32元,以及从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拖欠的垃圾清运费208元;从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拖欠的公摊电费431.61元、水费933.43元。要求A先生除了付清欠费,还要按欠费总和为基数30%计算违约金。
A先生认为,物业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定运营成本,以公示“公摊电量明细”和“代收垃圾处理费”名义转嫁于业主。《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83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人从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中支出。如今物业向业主收费,是重复收费。
业主有知情权
此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唯一法定征收主体为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物业将自身运营成本(垃圾清运费),混淆概念向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且拿不出环卫处委托物业代收的协议,所以收费不合规、不合法。
更关键的是,A先生发现,物业按每户8元/月收取的清运费,并不是100%转付给第三方,中间截取了较大的差额。仅近几年的单据发现,物业向居民累计收取约61万,实际支付的清运费仅约17万,有44万的金额被物业“赚差价”。
作出判决
2026年4月,南宁江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1.A先生对垃圾费、公摊电费、水费存在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申张不能支持。2.A先生要向碧桂园物业支付欠费。3.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欠费每逾期一日按0.5%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调整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费。4.驳回碧桂园物业其他诉求。
大家所在的小区,物业收取8元/月的垃圾清运费,是不是足额转付给第三方。如果有截留,会返还余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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