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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志记述山川名胜的传统由来已久。在传统方志记述山水风物、古迹景观的基础上,专门聚焦山水胜迹的风景名胜志逐步发展成型。风景名胜志的编纂渊源可追溯至《山海经》《禹贡》等先秦地理文献对山川形胜的记述,这些文献侧重于自然形胜描绘、神话传说记录与名人游踪载录,构成了风景名胜志的书写雏形。至明清时期,以特定风景名胜区为独立记述单元的专志体系趋于成熟,构筑了以“记景”为核心的传统范式。这一范式深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由此形成了系统整理山水形态、文物遗存和诗文积淀的编纂传统。

原文 :风景名胜志编纂的当代演进

作者 |复旦大学旅游学系博士生 石凯烨

图片 |网络

当代风景名胜志编纂兴起

进入当代,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风景名胜志的编纂迎来了新的兴起。

首先,首轮新方志编纂热潮为风景名胜志的兴起奠定了基础。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的全国性修志工作,既为风景名胜志编纂搭建了制度框架,又确立了规范的编纂体例。在省、市、县三级综合志书中,“风景名胜”或“文物古迹”成为不可或缺的专篇或分志,这促使各地文旅与史志部门开展山水资源、名胜古迹的专项普查与资料整理,由此催生出一批独立编纂的风景名胜专志。

其次,改革开放之后,国家陆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名录,逐步搭建起完整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亟须摸清辖区内山水景观、古迹遗存的家底。通过开展资源排查、价值甄别与资料建档等基础工作,风景名胜志的编纂逐步走向规范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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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伴随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风景名胜所蕴含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日益显现。为其修志,不仅有助于深度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塑造地域特色形象,更能进一步凝聚本土文化共识、增强区域文化自信。

当代风景名胜志编纂不断演进

本研究以独立出版的方志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以“风景”“名胜”“景区”为关键词,在万方新方志数据库和中国国家图书馆文津搜索系统中进行检索。在剔除风景名胜指南、风景名胜概况等非方志文献后,共筛选出1985—2022年间编纂的46部风景名胜志。近四十年来,中国风景名胜志编纂工作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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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轫期(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伴随全国首轮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铺开,风景名胜志逐步脱离传统山水志的范畴,或以独立专志刊行,或作为区县综合志的分志附存,正式登上当代修志的舞台,如《丽山古迹名胜志》《河北名胜志》等正是在此阶段编纂完成的。该阶段整体处于实践摸索期,行业编纂体例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篇目设置相对简略,内容取向高度贴合彼时文物保护的工作导向,重点聚焦各类历史遗存的调查梳理与文字记录。以《马鞍山名胜古迹志》为例,该志仅在第一章介绍了山水名胜,后续篇章依次围绕楼阁亭台、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革命纪念物及湮没古迹展开记述。早期风景名胜志带有鲜明的文物志书写特征,核心目的在于抢救性留存历史遗存资料,对风景名胜整体空间、生态风貌与游览体系的关注较为有限,记述视野存在明显局限。

繁荣期(21世纪初至2010年左右)这一时期,风景名胜志成为地方志工作的常规组成部分。省、市、县三级行政单位的“名胜志”大量出现,并被系统纳入各级综合志书(通志)序列,如多部州志、地区志中的分志。例如《太原风景名胜志》《上党风景名胜志》《阳泉风景名胜志》等都由山西旅游景区志丛书编委会统一编纂。此外,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官方化也推动了风景名胜志的编纂。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将风景名胜区界定为“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在此之后,“风景名胜区”作为一个法定的、具有明确管理边界和机构的特定空间概念被广泛接受。这为风景名胜志的编纂提供了统一的对象界定、规范的内容框架与明确的编纂依据,进一步促使其走向制度化、体系化发展。

深化期(2010年左右至今当前,风景名胜志的编纂主体日趋多元,既有地方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等官方修志机构,又有文旅企业、文史研究者等社会力量。志书内容也愈发专门化与多元化,已完全突破纯粹的“风景”和“名胜古迹”范畴,系统收录了区域的自然人文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演变等。志书开始兼具资源梳理和管理历程记录的双重属性。以《沙家浜景区志》为例,该志编纂逻辑清晰、主题鲜明,既符合志书“横排门类”的规范,又突出了沙家浜的独特地域标识;既兼顾了“记景”与“记事”的平衡,又坚守其作为红色景区的特色内核,更将地方特产、民俗歌谣等细节纳入其中,全方位地呈现了景区的自然风貌、文化底蕴与运营实况。

编纂主体与志名演变

当代风景名胜志的编纂成果可分为综合志书中的风景名胜分志、风景名胜专志和以单个风景名胜为对象的部门志。从当前编纂情况来看,综合志书中的风景名胜分志数量极少,主要以后两种类型为主。从编纂主体来看,当代风景名胜志的编纂力量多元并存,形成了四类核心主体:一是官方史志机构,是编纂的主要群体;二是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侧重文史资料的挖掘与整理;三是行业管理部门,主要编纂特定景区或旅游行业的专志(如《黄龙风景名胜区志》《黑龙江旅游景区志》),代表专业管理与行业实践,实用性较为突出;四是个人或委托编纂的形式(如《庐山马尾水风景区志》由景区委托文史工作者编纂),反映出市场和社会力量亦参与到修志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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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命名的变化直观反映了风景名胜志编纂理念与功能定位的演变。如上文所述,早期志名多以“古迹名胜”“文物名胜”为主,反映出风景名胜志的历史文化遗产属性,内容编写也始终围绕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展开。在这一阶段,风景名胜志的首要作用是服务文史研究与遗产保护,面向大众游览科普的价值并未受到重视,游览宣传、文旅服务等社会功能处于边缘地位。随着风景名胜志编纂的发展,志书命名开始聚焦具体景区这一管理实体,不再笼统指代大范围的名胜合集。志名中大量出现“风景名胜区”“风景区”“景区”等词汇,“旅游”一词的出现频率也显著增加。例如《黑龙江旅游景区志》成为我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旅游景区志,甚至还有《晋商文化旅游区志》这类突出文化消费主题的名称。值得一提的是,《巫溪县旅游景区景点志》创造性地采用了“景区景点志”的名称。该志将记述单元从景区全域细化到景区内的具体景点,通过分章节聚焦不同景点的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实现对景区资源的精细化、差异化记录。这既符合方志的编纂原则,又能更好地服务于景点的保护与开发。

[全文将刊发于《上海地方志》(季刊)2026年第3期]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07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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