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 顾瑾

影视投资合同中,制作周期和上线时间是核心条款,受政策、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双方往往在约定的期限后附加“暂定”二字,以求灵活应对变数。但一旦合同中多了“暂定”二字,这个期限还算数吗?逾期多久,投资方才能主张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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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短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十部短剧的拍摄与上线,拍摄制作周期为协议签订后100天内(暂定),上线时间为协议签订后200天内(暂定)。甲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投资款。

暂定上线时间届满时,乙公司仅完成部分短剧上线,其余短剧均未交付。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答复的上线时间不断延后。暂定上线时间届满后124天,乙公司仍未完成剩余短剧的上线。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抗辩,“暂定”意味着期限不确定,其未在暂定期限内完成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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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问题

投资合同中约定“暂定”履行期限,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暂定期限届满后,制作方在什么条件下构成根本违约?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暂定”并非意味着履行期限不确定,而是双方基于项目推进的不确定性所作出的初步安排。暂定期限届满后,制作方超出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分析如下:

(一)“暂定”不影响履行期限的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暂定”二字在商业合同中的通常含义,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期限作出的初步安排,而非对期限确定的放弃。如果“暂定”意味着期限完全不确定、债务人可以无限期拖延,则该条款对债权人毫无保障,不符合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双方约定拍摄周期为100天内(暂定),上线时间为200天内(暂定)。该约定表明双方在缔约时已对项目的推进节奏形成了基本共识,只是考虑到影视制作的实际情况,预留了协商调整的空间。“暂定”意味着期限存在调整的可能,但不意味着乙公司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无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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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核心审查两项内容:一是违约方是否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二是迟延履约是否直接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第一,乙公司迟延履行的正是合同主给付义务——按期完成短剧上线。在短剧投资合作中,制作方的核心义务并非单纯完成拍摄,而是将成品交付平台上线,使投资方得以通过播放流量获取分账收益。拍摄是达成上线的手段,上线才是合同目的所在。

关于迟延履行是否超出合理期限,不以逾期天数为唯一标准,需综合合同原定期限长度、逾期时间占比、合同目的时效性要求及催告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暂定上线时间为协议签订后200天,暂定上线时间已届满124天(占比超过60%)。据此,乙的行为符合“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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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迟延履约是否直接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短剧属于强时效性产品,上线时间直接影响分账收益与投资回本概率。乙公司长期拖延上线,导致甲公司依托播放流量获取收益的缔约目的彻底落空,符合“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乙公司的行为同时符合“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项情形,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暂定”不是制作方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合同履行期限即使标注“暂定”,制作方仍应在暂定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义务。超出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投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

参考判例: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0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