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拘留到一年刑期,惠州一打工者的365天冤屈路

在惠州打工的河南籍男子姜俊,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工作场所的口角摩擦,会让他背上"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近一年时光。更令他难以接受的是,将他送入牢狱的核心证据——一份"骨折"CT报告,在案发当天的检查中明明显示"未见骨折"。

时隔近两年,这份蹊跷的医学报告,连同被"遗忘"的现场监控,成为他不断申诉的核心焦点。如今,他的再审申请已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某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审查阶段。

一、一次拉扯,为何演变成"故意伤害"?

2024年7月29日上午,在公司仓库内,姜俊与工友张某要因货物进出电梯发生碰撞。据姜俊陈述,当时他的叉车要进电梯,张某要的儿子拉货出电梯,两车在电梯口发生碰撞,但当时双方没有任何语言冲突,也无肢体接触。

约半小时后,姜俊正在等电梯,张某要无端跑过来推他的货,并进行侮辱挑衅、辱骂其母亲。他在监控下扇了对方一巴掌,随后双方并未发生进一步冲突。

报警后警方未到场,张同要自行就医,当天下午,他自行前往惠州市某中心人民医院某恺院区做了全面CT检查。报告明确写道:"扫描所见双侧肋骨未见明显错位性骨折征象"——通俗说,没有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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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双方于2024年8月5日在陈某派出所进行调解。张某要身上已无任何可见伤情,却开口索要8万元赔偿。姜俊表示最多只能承受2万元,调解失败。随后,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姜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本是一起轻微的治安案件,处罚也已执行完毕。姜俊以为此事就此了结。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二、14天后,"骨折"凭空出现

行政拘留结束后,张某要于2024年8月12日前往中某惠州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做了第二次胸部CT。这一次,报告上赫然写着:"胸骨体中段不完全性骨折,右侧第11肋前段不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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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前明明没有骨折,14天后却"骨折"了。医学上,骨折不会凭空出现。唯一的解释是:要么第一次检查漏诊,要么第二次检查存在问题。

首次CT报告中的那句"必要时2-4周复查排除隐匿性骨折可能",成了一切的关键注脚。办案机关据此认定:这是案发当日造成的"隐匿性骨折",只是当时没查出来。

但问题是,即便存在隐匿性骨折的可能,从无骨折到确认骨折,中间缺少了任何一位骨科医生必须完成的环节——面诊、挂号、缴费、正规就诊流程。

三、违规开证明:医生承认"没挂号就开了"

2025年9月6日,姜俊走进了中某惠州医院,和骨科袁主任在对话中明确承认:

"他那天没挂号、没缴费、没交检查费、没面诊,空手来我就开了""他找我开我就开,我又不认识他""健康管理中心是体检的,不能开疾病证明,只能找骨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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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录音还原了一个关键事实:张某要拿着8月12日在健康管理中心的体检CT报告,没有在骨科挂号就诊,直接找到袁主任,袁主任便为他开具了"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的疾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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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中心无权开门诊病历,骨科医生在无挂号、无面诊的情况下违规开证明——两份文件拼凑在一起,构成了张某要"轻伤二级"的核心证据链条。

一个骨科医生,面对一个从未在自己科室就诊过的陌生人,仅凭一张体检中心的CT报告,就手写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疾病证明。

如果这不算违规,那什么算?

四、"骨瘤生长"的医学疑点与“复制粘贴”式报告

第二个疑点出现在8月22日的第三次复查报告上。报告称骨折处"伴少许骨瘤生长"——这是骨痂开始形成的标志,通常出现在骨折后2到3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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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29日到8月22日,满打满算24天。如果骨折真是7月29日造成的,8月22日出现骨痂勉强说得通。但关键前提是:8月12日才第一次发现骨折,且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确诊记录。

医学逻辑链条断裂了:没有确诊的骨折,何来愈合的骨痂?

2025年9月4日,姜俊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反映办案机关与医疗机构涉嫌联合伪造伤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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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在中央巡视组将相关线索交办至广东省相关部门后,中某惠州医院再次为张某要出具了复查报告,结论为“原胸骨体中段不完全性骨折及右侧第11肋前段不完全性骨折均已愈合”。

姜俊在逐字比对卷宗中的CT原文时发现:2024年8月12日报告描述为“右侧第11肋前段骨皮质欠连续、局部皱褶”;2025年9月15日报告的描述与此一字不差。而医学常识是,不完全性肋骨骨折在3个月内即可愈合,1年后骨折痕迹应基本消失。姜俊据此对此次复查是否实际进行了影像学检查提出质疑,并已申请对相关原始影像数据进行技术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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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报之后:办案机关的“顶风造假”与刻意包庇

如果说医院的违规开证是造假的“原料”,那么办案机关在收到中央巡视组交办后的反应,则暴露了包庇的下游链条

2025年9月4日,姜俊向中央巡视组递交实名举报材料。仅仅11天后——9月15日,中某惠州医院为张同要出具了最新的CT复查报告,结论为“骨折均已愈合”。

这份报告的产生方式,在姜俊2025年9月22日前往仲某公安分局信访时被完整录音揭露。办案人员亲口承认:

“9月15日这份CT,是我们分局民警亲自带他去医院做的。”“带队民警是谁?这个不方便说、不能告诉你。”“这份CT报告,现场拿不出来、不能给你看。”“你说造假,我们不核查、不纠正、不调查,我们只回复巡视组。”

这段录音锁定了三个事实:

第一,公安“亲自带队”做CT。在案件已进入申诉阶段、当事人已向巡视组举报后,原办案机关主动介入证据收集,程序正当性存疑。

第二,拒绝公开取证过程。带队民警姓名、警号、原始CT报告均拒绝提供。正常的取证行为,无需保密。

第三,对造假举报“不核查、不纠正、不调查”。以“只回复巡视组”为由回避实质核查,敷衍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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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造假链条完整闭合:医院无挂号开证明——第一环;公安巡视组交办后不核查反带队补证——第二环;报告时隔一年复制粘贴——第三环。这不是孤立违规,而是医警串通的系统性造假。

六、被忽略的监控和不断变化的索赔

除了医疗证据,还有一个关键疑点:现场监控。

姜俊反复强调,事发仓库装有完整监控,清楚记录了他"只打了对方一巴掌"的全过程。他多次要求调取该视频作为证据,但办案过程中,这段关键影像始终没有被全面出示和质证。

此外,姜俊称,在行政调解阶段,张某要方面索赔8万元未果;进入刑事程序后,对方又通过律师带话,先后提出30万、20万、10万等多种赔偿方案,数额频繁变动。他据此怀疑,这是一场以刑事追责为筹码的持续施压。

七、一个普通人的365天与一生

从202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到202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姜俊失去了一年的自由。这一年里,他的工作没了,收入断了,家庭的压力全部落在了妻子一个人身上。

他记下了时间线:7月29日无骨折、8月12日有骨折、8月16日无挂号开证明、8月22日有骨痂、9月2日被刑拘……每一个日期背后,都是一个疑问。

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他曾被诱导认罪认罚,但他始终坚持不认罪。一审某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张某要经传唤未到庭,某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某法院,三次开庭中他均指出病历存在问题,但某法院未予采纳,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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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姜俊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随后,相关线索被转交至惠州市公安局某恺高新区分局办理。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某法院寄送信访材料,最终广东省高院将申诉材料转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某法院。同年12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某法院受理了他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5)粤13刑申88号。截至2026年6月,该再审申请已受理超过六个月,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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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事人的诉求

姜俊的诉求很明确:

第一,要求调取并公开案发现场完整监控视频——这份关键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未被采纳,而它恰恰能证明胸部是否遭受足以导致骨折的重击。

第二,请求对三份CT影像进行独立的、跨机构的医学鉴定,核对原始影像编号和底片,厘清骨折的真实成因与时间窗口。

第三,在事实查清之前,请求暂缓再审程序中的不利推定,给自己一个清白举证的空间。

这不是一个人与一家医院的纠缠,这是对一套证据生成机制能否经得起追问的检验。

九、真相不该被时间掩埋

司法系统的再审程序,是纠正冤错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人可能犯错"这一事实的诚实承认。

姜俊的申诉能否成功,最终需要由法律和证据来回答。他手中攥着首次检查的"无骨折"报告、录音里医生承认"没挂号就开证明"的原话、以及一份时间线上存在断裂的鉴定意见——这些材料指向一个核心追问:这份定罪证据,经得起推敲吗?

365天的刑期已经结束,但一个普通人向司法系统讨要一个说法的路,还在继续。

再审已经启动。对于姜俊来说,他等的不是同情,而是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真相。用他的原话来说:"我坐了一年牢,我只想知道——那份报告,到底是怎么回事?"

真相,不应被折叠在病历夹里;正义,也不该被埋没在时间线的矛盾中。

(本文内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力求客观真实。为保护隐私,部分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出定性判断,只呈现事实与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