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北京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九章七十七条,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明确三类养老机构差异化收费规则,并对失能失智照护、医养结合、长期护理保险等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条例》将养老服务分为三类
《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将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确立下来。其中,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统筹协调、行业指导职能;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等综合服务;社区(村)养老服务驿站作为延伸网点,发挥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三级网络旨在形成统分结合、循环有力、服务健全的格局,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近就便获得专业、普惠的养老服务。据了解,全市已建成155家街乡镇服务中心,“十五五”期间计划再建100家。
在服务供给上,《条例》将养老服务分为基本养老服务、市场化养老服务和社会互助共济养老服务三类。基本养老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支持相关主体提供,包括面向特定老年人的兜底保障性服务和面向其他老年人的普惠支持性服务;市场化服务由市场主体按照优质优价、充分竞争原则提供;社会互助共济服务由特定群体自发开展。市政府将制定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失能失智照护是养老服务的重中之重。《条例》支持建设专门面向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规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开展照护技能培训,强化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支持。同时推进“家庭+养老”融合发展,壮大失能失智照护队伍。
《条例》对医养结合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家庭病床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支持范围。
针对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由区政府统筹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通过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支持将闲置的工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用房等存量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三类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收费
在养老费用监管方面,《条例》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作为收费依据;对公办、普惠、商业化三类机构实行差异化收费管理,设置收费参考标准、建立收费监测机制;同时加强预收费监管,推行制式合同网签,从源头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条例》明确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支持保障。同时要求合理确定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在监管方面,《条例》提出建立“风险+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文/本报记者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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