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县一男子因夫妻矛盾殴打妻子,造成对方五根肋骨骨折,该男子早年曾因强奸罪获刑三年,综合其自首、认罪赔偿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

涉事男子熊某四十余岁,早年曾犯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25年6月15日晚间至次日凌晨四点,熊某发现妻子胡某使用社交平台与他人聊天,面对他的询问,胡某并未承认相关情况。

熊某随即多次击打胡某头部、胸腹部。此次殴打致使胡某左侧第3根、第6至9根肋骨骨折,共计五根肋骨受损。经司法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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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办案民警电话通知熊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熊某主动到场,并如实供述全部施暴过程。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熊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主动和胡某协商民事和解,向其赔付经济损失,胡某随后出具书面谅解书。

庭审中,熊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两项辩护意见。第一,熊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二,本次冲突由胡某网聊行为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熊某的刑事责任。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熊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条件,可适用缓刑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两项意见,法院作出区分认定:关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全部采纳;对于胡某存在过错、应减轻熊某责任的相关意见,法院未予以采信。

结合全案各项情节,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文中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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