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搬迁协议,为何牵扯出横跨十余年的持续纷争?2009年浙江温岭东湖工业区“退二进三”改造启动,五家民营企业配合政策完成整体搬迁,本是政企协同发展的双赢举措。可补偿发放、税款扣缴、司法维权接连生出重重分歧。多年来企业走完复议、诉讼、市县乡三级信访,但这场纠纷的核心症结,至今悬而未决。

一纸搬迁协议埋下后续分歧

2009年当地出台专项实施文件,划定东湖工业区六十余家企业纳入政策性搬迁范围,明确土地收储出让后,按出让净收益62%核算企业停产搬迁补偿。当年年末,五家涉事企业陆续与当地新区主管单位签订经过公证的土地收购、搬迁两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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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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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协议,当事人提供)

为快速恢复生产经营,几家企业四处筹措资金,通过民间高息借贷购置新地块,同步采购设备与模具,重建投入规模远超协议预估补偿金额,企业本指望补偿款到位后缓解资金压力,不曾想后续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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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支付凭证,当事人提供)

矛盾层层叠加,维权步履维艰

地块完成出让后的2010年,企业前往办理补偿结算时最先遭遇阻碍。企业方面反映,办理补偿结算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需先行缴纳18.5万元现金方可出具结算工作联系单,办结相关流程。企业短期内难以筹备足额资金,只能拆借高息资金完成缴费。同时大额补偿资金并未一次性拨付企业,长期存放于主管部门下属平台公司账户,企业无法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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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单,当事人提供)

次年,当地税务机关出具正式核定税款文书,向浙江信某车业合计核定650余万元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并从平台留存的补偿款中划扣足额税款,其余几家搬迁企业也相继收到大额缴税通知。千万级资金被划走后,本就负债经营的企业资金链瞬间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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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书,当事人提供)

此后企业开启十余年维权:2014年邮寄起诉材料未获书面答复;2015年一名企业经营者因纠纷与经营重压离世,同年企业仲裁申请无奈撤回。2017年针对扣税提起行政复议被以超期驳回,后续多轮诉讼均因主体不适格被程序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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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当事人提供)

企业就税款争议完成区、市、省三级税务复核,各级均维持征税决定,企业不予认可,已同步向监察机关递交相关材料。

三大核心争议

(一)搬迁补偿收入纳税清算认定争议

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企业长期账证核算不健全,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不满足搬迁递延税收优惠条件;部分补偿资金流入股东个人账户、用于房产投资,并未全部投入生产经营,对应收入需按股息红利计征个税。

而企业方结合搬迁协议、重建支出凭证表示,本次搬迁完全符合相关文件划定的政策性搬迁范畴,文件明确搬迁起五年内补偿收入暂不计入应税所得,2011年提前征税不符合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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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当事人提供)

企业方认为,当地配套税务执行口径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存在差异,不应单独作为税款核定的核心依据;同时对于补偿款经由第三方平台账户扣缴税费、结算环节前置收取现金费用的操作,企业认为该流程存在不合理之处。此外,企业表示,自身全部补偿款项均投入厂房、土地等重置项目,投入金额超过补偿总额,理应扣除重置成本后再核算税款。

(二)补偿、主体、兑付三重履约分歧

在补偿标准上,相关搬迁协议统一约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2%用于向企业发放停产搬迁补偿。据企业一方陈述,该片区六十余家搬迁企业实际执行核算标准并不统一,部分企业按约定比例足额结算补偿,而该企业最终仅按23%完成核算;企业认为存在补偿差额未兑付,对资金核算与拨付方案存有较大异议。

在责任划分上,企业认为新区办是受市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收储补偿工作,市主管部门理应承担履约责任,因此市主管部门应是本案适格被告。

办理补偿结算需先出具税务材料并预缴现金,企业对此存在异议。在其看来,这套流程不利于补偿资金及时兑付,既无明确规范支持前置收费,将兑付与税务手续绑定的操作也缺乏合理性。

(三)诉讼成本与证据采信存争议

按照现行诉讼收费标准及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相关指导意见,行政协议类案件受理费统一标准仅为50元每件。但据企业介绍,其就本次搬迁纠纷提起的多起诉讼,均收到10余万元至20余万元区间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受自身经营资金紧张限制,企业无力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只能选择撤回起诉。除此之外,企业还表示,自身提交的土地购置、项目借贷、厂房重建等全套佐证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得到充分采信,导致能够佐证自身补偿诉求、资金压力的关键事实无法完整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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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通知单,当事人提供)

企业提出多项诉求

企业表示,多年债务与资金损失持续累积,企业现金流长期紧绷,现有经营状态已难以长期支撑,其诉求清晰且迫切:

1、税务层面,希望撤销当年核定、强制扣税文书,全额退还税款与结算现金费用并计付资金利息,核查与上级政策冲突的地方性税务口径;

2、补偿层面,要求依照协议足额补发拖欠补偿,公开片区全部企业补偿结算明细;

3、司法层面,退还历年诉讼、仲裁支出,启动再审对实体争议开展审理,核查干预办案相关线索;

4、损失层面,赔付企业停产、借贷等各类损失,配套产业扶持政策助力残存企业经营;

5、履职层面,就多年反映的工作人员履职相关线索,提请监察机关核查处置。

结语

纵观全案,补偿兑付分歧是根源,叠加大额涉税争议加重企业经营负担,诉讼层面的各类阻碍又收窄了维权渠道。多重矛盾交织之下,企业资金周转持续紧张,维权路径受限,各类经营与法律难题长期难以化解。

这也引出一个值得思考问题:当补偿、征税两项行政行为同时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建立怎样顺畅有效的维权渠道,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表示,现阶段经营其已无缓冲空间,相关补偿、税务、司法争议亟待实质核查处理,恳请各主管单位兼顾政策刚性与民营企业生存现状,尽快拿出落地可行的化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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