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一部旨在保护日本国旗的议案。该议案规定:凡以导致他人产生“强烈的不安或厌恶感”的方式公开损毁、摘除或玷污国旗者,将被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或最高20万日元的罚款。
保护国旗的法律,在许多国家都存在。但是在日本,这部孕育中的议案,却引起了争议。
除了自由民主党与维新会之外,所有的反对党都缺席了投票,尽管国民民主党与参政党也参与了提交该议案的行列。
国民民主党与参政党之所以缺席投票,并非是反对议案本身,而是反对自由民主党所设定的议会辩论程序。其他党派缺席投票,则是认为该议案有损言论自由,违背宪法。
损毁国旗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最为明显的例子,莫过于美国。美国国会曾经制定过《国旗保护法》,但是该法律都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违宪。即使是现在,美国国会中也有人想要制定新的旨在将损毁国旗入罪化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的推进,却因有最高法律的判例在先,而显得异常艰难。
早在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曾在一件有关国旗的诉讼中(巴尼特案)写道:“任何官员,无论职务高低,都无权在政治、民族主义,以及其他问题上规定什么是正统的,什么是非正统的;都不得强迫公民通过言语或行为,去接受官员们的信念。”
在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宣布焚烧星条旗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该判决将德克萨斯等48个州的国旗保护法作废。随后,美国国会两院各自以极大优势通过了一部联邦层面的国旗保护法,但是时任总统老布什没有签署该议案,也没有行使否决权。老布什之所以不签署,是因为他明白,该议案是在与最高法院的判例作对。而他不否决,则是出于政治考量,毕竟,这是国会两院均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议案。
按照宪法规定,如果总统不签署国会两院通过的议案,那么该议案将在10天(不计星期天)后自动生效成为法律。后来,这部国旗保护法自动生效了。一人为了表示抗议,在法律生效当天又烧毁了一面星条旗,随后被捕,随后就是司法战,最终的结果就是最高法院再次将此法律作废。
回到日本的情况上。
日本作为议会制国家,并非是严格的三权分立体制,其司法系统在进行违宪审查时,通常也更为克制。
由于在今年2月8日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在众议院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优势,又因为日本宪法所规定的“众议院优越制”,再加上维新会,以及实质上不反对该议案的国民民主党与参政党,该议案在国会的通过,已经没有多少疑问了。
即使参议院否决了该议案,众议院也可以推翻参议院的否决。随后,天皇将对该议案进行礼仪性的签署(天皇不拥有否决权),使之正式成为法律。
但自民党内部也并非是铁板一块,也有不少反对者,一位缺席了投票的自民党众议员就说:“对国旗的尊敬,应当是自然的、自愿的,而不能通过入刑化来强制推动。”说这话的人是谁呢?是岩屋毅,他曾在安倍晋三内阁中担任防卫大臣,在石破茂内阁中担任外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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