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残忍了!"重庆彭水,男子带一大一小两只禁养比特犬外出,上厕所时嫌狗打闹烦人解开铁链,两犬撕咬路人致颈动静脉破裂当场死亡,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男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宁某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居民,2022年11月,他刷抖音时看到有人出售比特犬(美国比特斗牛梗,属多地明文禁养的烈性犬),心想买来养大繁殖再卖掉能赚钱,便通过微信向卖家购买了五只比特犬,用铁笼关养在家中。
饲养过程中三只先后死亡,剩一公一母两只成年比特犬,2023年8月,母犬产下一只小母比特犬,公犬卖掉后,宁某家中共养一大一小两只比特犬。
2024年2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五)下午约14时,宁某打开犬笼,将一只大比特犬用铁链拴好牵出门遛,小比特犬跟在身后,走了约200米,宁某想上厕所,便牵狗拐进山坡旁一条僻静小路上厕所。
就在宁某方便时,一大一小两只比特犬在他腿边互相扑咬打闹,动静不小,宁某觉得被狗吵得心烦,影响上厕所,竟做出了一个致命决定——把拴着大比特犬的铁链直接解开,心想让它们自己玩会儿。
铁链刚落地,两只比特犬就从小路窜出,跑上附近乡村公路,路上恰有同村中年男子方某经过,两只比特犬猛扑上去,大比特犬死死咬住方某左侧颈部不松口,小比特犬及旁边窜来的几只散养土狗撕咬方某手臂、腿部。
方某当场倒地,大量出血,周边村民闻声赶来时,方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方某系左侧颈部外伤致颈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大比特犬咬合部位与致命伤完全吻合。
案发后,宁某未逃离现场,知情人报警后他在现场等候,2024年2月5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其到案,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调解,宁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书面谅解。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宁某作为比特犬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解除烈性犬物理约束可能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致一人被咬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3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宁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擅自解开烈性犬牵引绳致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观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比特犬系公认高危烈性犬种,多地(含重庆部分区县禁养名录)明令禁止饲养,饲养人负有高于普通犬只的注意义务,比如在公共场所必须全程束链、戴嘴套。
宁某明知是攻击性强的比特犬,却为图自己方便在开放区域解开铁链放任游荡,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咬人致死后果而未预见,属刑法上的疏忽大意过失,不属意外事件,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正确。
二、"判三缓三"体现自首、赔偿谅解与前科的综合权衡。
过失致人死亡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本应在三年以上量刑。但宁某案发后现场等待(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全额赔偿取得家属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
其虽有前科酌情从重,但综合全案从宽情节占优,法院以法定最低档三年为量刑起点,再基于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可行性宣告缓刑,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定,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体现。
三、烈性犬违规饲养与遛犬解绳的民事与行政责任并行不悖。
除刑事责任外,依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全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本案中已另行调解赔偿)。
同时,违规购买、饲养禁养犬种及公共场所不束犬链违反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可面临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宁某因疏忽大意致其饲养的比特犬将他人咬死,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宁某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于2026年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此也再次提醒养犬人:无论犬只平时多"乖",烈性犬解绳即高危,遛犬全程束链是最低法律底线,切莫因一时便利酿成刑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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