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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11:非法经营兴奋剂,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11:杨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20刑初571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退赃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药片二十六箱以及药粉三袋予以没收。

逮捕日期:2024年6月14日

判决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起,被告人杨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有相关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租赁深圳市宝安区,从他人处购进原材料,购入搅拌机、装瓶机、压片机等,雇佣杨某2、陈某(另案处理)生产含兴奋剂等物质的产品,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销售至境外。其中杨某1将生产的100瓶兴奋剂康力龙发货至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收货点上海闵行区楼2楼,通过某某公司将100瓶兴奋剂康力龙销售至境外。被告人杨某1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86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

2023年4月20日,公安机关搜查被告人杨某1住处和生产的仓库,并扣押被告人杨某1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涉案片剂41箱、粉末29袋。经某某中心2、某某研究院某某局2科教司认定,涉案产品检验出泼尼松龙、沙丁胺醇、阿那曲唑等34种物质,其中属于兴奋剂目录列管的物质有30种。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1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亦无异议,建议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向法庭提供某某银行电子回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含有兴奋剂成分的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葆生亦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1已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葆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地位、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药片二十六箱以及药粉三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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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