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熊孩子!”河南驻马店,小学六年级男生课间与女同学生嫌隙,放学排队时用装不锈钢保温壶的书包两次甩打女孩,致创伤性脾破裂行全脾切除(七级伤残),事后公安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受害方起诉索赔38万,男孩父母辩称女孩引发矛盾有过错,学校辩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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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兰(11周岁)是上蔡县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同班男生李波(12周岁)坐她斜后方,事发当天下午最后一节是英语课,老师听写单词,李波偷写小抄被前座同学举报,老师让李波课后重默。

李波误以为是牛兰“告状”(实际是前座刘姓同学看到纸条主动说的),心里不爽低声骂牛兰“傻逼”。

下课前列队放学,李波排在牛兰身后,将斜挎装不锈钢双层保温壶(约500ml满水重1kg)的书包抡起朝牛兰左大腿外侧甩一下,牛兰回头瞪他以为故意找茬,顺手用自己书包轻甩回去打李波肩膀。

李波被回击激怒,再次高抡装保温壶书包狠狠甩向牛兰左侧腰腹部,“砰”一声闷响,牛兰瞬时捂腹蹲下疼哭,带队老师未发现,只继续往前带队伍出校门。

出校门后牛兰被母亲接走,表示肚子很疼但能忍,母亲以为是普通撞伤没立刻送医,约19时(距事发约1.5小时)疼痛加剧方驱车送往上蔡县人民医院。

急诊CT显示腹腔积液、脾破裂征象,即刻收住院行剖腹探查+全脾切除术,住院8天,经鉴定脾破裂切除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80日。

公安机关接报后以李波未达刑责年龄(14周岁以下)不予立案,但调查笔录确认二次甩包致伤事实。

牛兰法定代理人起诉李波及其父母、学校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80570元。

一审法院认定:李波行为具过错承担70%(监护人赔),学校在课堂矛盾未化解、排队冲突未制止、事后未通知家长具管理瑕疵承担30%(由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在限额内赔)。

李波父母上诉称:首次碰触属无意非挑事、牛兰先还击激化应自担20%、学校应担50%以上、延迟送医应减轻己方责任、一审70%比例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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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会如何判决?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其他学生人身损害,按各自过错分担。

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可从本人财产支付不足补差);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担责。

注意,此条是“按过错比例直接担责”,而非像第三人侵权那样承担补充责任,因本案直接侵权人是同校学生而非校外第三人,学校与侵权学生各自具独立过错按份分担。

本案中,法院酌定打人学生方70%、学校30%符合河南地区同类判例区间(校园打架通常学生主责60%-80%视挑衅程度、学校次责20%-40%视巡查缺位)。

提醒:索赔时应将侵权学生监护人+学校列为共同被告,便于法院一次划分比例而非分开起诉。

二、学生间互殴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适度还击,司法常认定先动手且造成重伤一方主责,还击方未超必要限度(未造成对方伤情、未持械升级)一般不认定过错或仅认定微小过错,不会因此大幅扣减赔偿。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要求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本案中牛兰在被甩包后回甩自己书包一下(无硬物、无致伤)属受欺后的本能反应,法院认为“符合11岁小学生直观感受、未超必要限度”,不认定为引发损害的过错。

损害(脾破裂)完全由李波第二次大力甩装保温壶书包造成,与牛兰第一次轻回击无因果。若牛兰掏小刀捅回去或拿凳子砸致李波伤,则会认定混合过错。

这也提示:校园霸凌情境中受害学生轻微自卫不必然被扣责,但应避免明显过当反被认定互殴。

三、校园伤害中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包括课前矛盾未排查化解、列队/课间未巡视及时发现制止肢体冲突、事后未通知双方监护人,即便冲突发生在放学出校门前校园范围内仍可认定在校管理时段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建立学生矛盾排查、课间巡查、放学秩序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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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英语课已出现李波骂人甩纸条苗头,教师仅布置重默未单独谈话安抚或关注后续互动属轻微失察;更重要是放学列队(仍属校园管控区域)两学生甩包冲突发生时带队教师在旁却未及时发现制止。

二审指出“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故担责30%。

若冲突完全发生在校外放学出校门后公共道路,学校通常不担责,校方责任险(本案每生限额30万)一般覆盖此30%赔偿,受害方可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或要求学校赔付后险司理赔。

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波监护人赔偿70%即256399元(已扣预付1万),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学校应担30%责任即114171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