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疾控局发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版)》,在原有的2021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堪称“强硬”的迭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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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截图

话不多说,我们一起梳理一下相关内容都有哪些改变,以及从个人角度介绍下这些改变可能对一线公卫人员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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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免疫规划疫苗程序表

一、接种年龄部分更新

涉及疫苗:流脑疫苗和HPV疫苗

1.前两针流脑疫苗需要更及时

旧版: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小于18月龄完成。

新版:……流脑疫苗第1剂(A群)……小于12月龄完成……流脑疫苗第2剂(A群):小于24月龄完成。

分析:此前仅针对A群流脑第二针的时间进行要求,本次更新对前两针流脑疫苗及时性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追加明确HPV疫苗接种时间

旧版:

新版: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第1剂小于14周岁完成,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2个月内完成。

分析:HPV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针对全国接种最晚时间进行了明确要求。但考虑到HPV已经纳入免疫规划疫苗因此需要关注接种率,未来基层工作将需要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查漏补种应对错误信息当中,当然也需要更高层级和多部门的共同支持。

二、疫苗品类和免疫程序

涉及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双价HPV疫苗

1.推动中晚期早产儿在产科接种卡介苗(BCG)

旧版:早产儿胎龄大于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后,可以接种BCG。

新版:胎龄大于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的早产儿,可在出生时接种BCG。

分析:实际上,个别产科因不同原因,有时不会给中晚期早产(孕32-37周)儿童在产科接种卡介苗,而是让基层接种门诊进行接种。本次更新也明确指出对于中晚期早产儿童,只要经医学评估稳定,即可出生时在产科接种卡介苗,这也是减少了基层接种门诊压力,而且让中晚期早产儿能在综合医疗保障能力更好的环境接种卡介苗。

2.强调两剂次灭活脊灰疫苗接种

旧版:1.小于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既往无tOPV免疫史的儿童,2019年10月1日(早于该时间已实施2剂IPV免疫程序的省份,可根据具体实施日期确定)之前出生的补齐1剂IPV,2019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的补齐2剂IPV。

新版:1.小于4周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大于或等于4周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2.保证儿童有2次含Ⅱ型脊灰疫苗(IPV或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下同)免疫史。接种含Ⅱ型脊灰疫苗不足2剂的儿童,无论接种bOPV剂次数,需用IPV补种完成2剂次含Ⅱ型脊灰疫苗。

分析:我国于2016年在免费脊灰疫苗接种程序中引入1剂IPV并使用二价减毒活疫苗(bOPV)替代三价减毒活疫苗(tOPV),即2月龄接种,此后3月龄、4月龄、4岁分别接种1剂bOPV;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2剂IPV,即2月龄、3月龄接种IPV,4月龄、4岁口服bOPV。本次调整不再强调具体出生日期,而是需要接种单位根据免疫史进行筛选,保障含有2型脊灰病毒抗原疫苗(tOPV、IPV、五联疫苗)的接种剂次达到至少2剂

3.百白破疫苗替代白破疫苗并强调时间

旧版: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5剂次,其中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DTaP,6周岁接种1剂DT……(三)补种原则……若接种了4剂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DT,则补种1剂DT,DT与第4剂DTaP间隔不小于12个月

新版: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5剂次,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和6周岁各接种1剂DTaP……满2月龄的儿童应尽早接种首剂DTaP……(三)补种原则……2月龄—6周岁儿童……第5剂与第4剂间隔不少于12个月。补种漏种剂次后,在满足补种最小间隔前提下,后续剂次应尽量按免疫程序推荐年龄接种……7—11周岁儿童……接种DTaP和DT累计大于或等于3剂次者,如6周岁未接种DTaP或DT疫苗,则应尽早补种1剂DT;如6周岁已接种DTaP或DT疫苗,则无需补种。

分析:本次最核心的调整就是将6岁的白破疫苗(DT调整为百白破疫苗(DTaP,并明确建议2月龄开始接种首剂DTaP。需要接种单位注意的是,对于已接种≥3剂DTaP或DT的7到11岁儿童而言,“6岁”设为针对的“加强针门槛”,若6岁打过DTaP或DT就无需再接种,反之还需要加强1剂DT。

4.持续强调<18岁人群麻疹防控

旧版:(三)补种原则……2.2007年扩免后至2019年9月30日出生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使用MMR补齐。3.2007年扩免前出生的小于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

新版:1.2019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不满18周岁人群,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需尽早使用MMR补齐。

分析:虽然欧美多个国家由于疫苗犹豫导致了麻腮风疫苗接种率下降并引发麻疹卷土重来,但我国仍然对麻疹防控保持高度重视,本次“追赶”群体的范围仍然明确,按2019年9月30日为节点算,2001年10月1日—2019年9月29日(或9月30日前)出生的人群都应该保证至少2剂含麻疹抗原的接种记录,这也是对查漏补种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5.乙脑疫苗不再“因地制宜”

旧版:(二)其他事项……1.青海新疆西藏地区无乙脑疫苗免疫史的居民迁居其他省份或在乙脑流行季节前往其他省份旅行时,建议接种1剂JE-L。

新版:删除

分析:此前青海、新疆和西藏地区儿童不接种乙脑疫苗,但由于人口流动增加、气候和蚊媒分布特征的变化,乙脑流行范围也在发生变化,自2026年起调整国家免疫规划乙脑疫苗接种范围,为西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地适龄儿童免费接种乙脑疫苗。因此,除疫苗接种工作外,相关地区也应关注乙型脑炎病例监测甚至虫媒传染病防控工作。

6.流脑疫苗强调剂次数量

旧版:接种对象及剂次:MPSV-A 接种 2 剂次……

新版: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MPSV-A接种2剂次……

分析:本次针对流脑疫苗的改动幅度较小,但明确要求免疫规划内的流脑疫苗总计接种4剂次,而非免疫规划的流脑疫苗(如AC结合疫苗、ACYW结合疫苗)无论在2岁前接种2~4剂,都只能替代2剂A群多糖疫苗(MPSV-A),而不是接种满4剂后就可以替代≥2岁后的2剂AC群多糖疫苗(MPSV-AC)。

7.新增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要求

旧版:

新版:十一、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2vHPV)……接种对象及剂次:13周岁女孩。间隔6个月接种2剂次……建议在接种第1剂次后12个月内完成第2剂疫苗接种……原则上使用同一厂家2vHPV完成2剂次接种,暂不建议不同厂家HPV疫苗替换接种。在遇到无法使用同一生产企业双价HPV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双价HPV疫苗完成后续接种。4.既往接种HPV疫苗不足两剂次的适龄女孩,如后续剂次选择接种国家免疫规划2vHPV的,可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再接种1剂次。5.免疫功能低下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建议按照产品说明书的3剂次程序接种。

分析:无论是免疫程序、建议间隔、序贯接种、补种、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应用层面都非常严谨,遵照执行即可。

三、特殊健康状况人群接种(最惊艳)

摘要:这部分内容修改幅度最大,但明确传递的信号就是“强调疫苗安全、有效,拒绝设置非科学的接种壁垒”,并明确指出哪些常被错误认为是“禁忌”的情况实际可以并建议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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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感染母亲所剩儿童的接种建议

1.强调特殊健康状况人群风险

旧版:

新版:特殊健康状态者罹患疫苗针对疾病的风险更高,更应接种疫苗

分析:受长期以来“口口相传”的错误信息,以及参考海外所谓的“医学豁免”原则,很多特殊健康状况人群都因各种不正当、非科学理由错失免疫机会,或者被动无法接种到疫苗。本次更新专门在第三章节开张强调相关人群疾病风险和接种态度,非常明确传递正向信号。

2.“收紧”早产儿禁忌

旧版: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

新版: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且未患有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

分析:既往对早产儿接种的说法过于详细但不明确,本次针对情况稳定的早产儿可接种的先决条件就一句话——只要不是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都可以正常接种

3.撕碎“伪过敏禁忌”

旧版: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禁忌。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新版:所谓“过敏性体质”、过敏性疾病家族史食物过敏史药物过敏史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特应性皮炎(湿疹)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病情稳定即使口服抗过敏药物或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亦可接种疫苗。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急性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全身皮肤黏膜弥漫性血管性水肿血管性水肿导致的喉梗阻或其他危及生命不良反应的,禁忌接种同种疫苗;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的,禁忌接种含同种成分疫苗。

分析:本条直面接种门诊常见的各类“幻想型禁忌症”,也就是本身并不是疫苗禁忌症但却长期被认为甚至宣传为疫苗禁忌症的情况。此外,针对同种疫苗的禁忌从“严重过敏反应”改为了“急性严重过敏反应”,也为医务人员评估风险获益提供了参考。而本次区分“同种疫苗”和“同种成分”疫苗,也为不同过敏情况提供了明确的“禁止接种某种疫苗”“禁止接种含有某种成分的疫苗”的执行参考。

4.细化HIV感染人群接种标准

旧版: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

新版: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是否有严重免疫抑制(小于1周岁儿童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1—2周岁儿童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0%、3—4周岁儿童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15%;5周岁(60月龄)以上儿童CD4⁺T淋巴细胞计数<200/mm³)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严重免疫抑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严重免疫抑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非减毒活疫苗HIV感染者可以接种HPV疫苗……

分析:针对HIV感染者,本次更新不仅单考虑艾滋病症状,而是明确了严重免疫抑制的标准,以及对应可接种或不可接种的疫苗类别和品类。因此,在一线接种工作中,可参考该标准进行判定是否可接种对应疫苗。

5.免疫功能异常情况详细区分

旧版: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新版:原发性和继发性免疫缺陷/免疫低下者原则上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需综合免疫缺陷病类型免疫功能检查结果免疫低下程度等决定。补体缺陷者可以接种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接受肿瘤化疗和放疗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风湿免疫性疾病、实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者,在接受化疗、放疗和大剂量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暂不接种疫苗,可在停用免疫抑制剂治疗后1—6个月(接受抗B细胞抗体治疗者,应推迟到停用抗B细胞抗体后至少6个月)恢复疫苗接种;接受全身低剂量免疫抑制治疗者病情稳定期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如需接种减毒活疫苗,接种原则同前述。。

分析:本次更新细化了免疫功能异常人群接种减毒活疫苗的评估维度,即不再“一棒子打死”所有减毒活疫苗接种机会;针对特定群体,也明确了不建议接种任何疫苗以及可接种非减毒活疫苗的间隔时间,为相关群体后续接种/补种提供机会。当然,由于本次文件并非针对特定疾病群患者群体的指导文件,因此细化内容可参考包括ASCO在内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特定指南。

6.细化“其他特殊健康状况”

旧版: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新版:新增了很多具体描述,例如①黄疸:追加“病情稳定的高胆红素血症胆汁淤积症者可以接种疫苗”的描述。②常见先天性疾病:明确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病情稳定者,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异常者可以接种疫苗;包括术后恢复期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明确要求心功能稳定才可以接种疫苗。③常见神经系统疾病:明确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后遗症期脑性瘫痪抽动障碍脑发育不良等,疾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即使接受药物或康复治疗也可以接种疫苗。④其他特殊健康状态:明确病情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胃肠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代谢性疾病等,原则上可以接种疫苗。

分析:在基层工作中最常见的就是黄疸,但“黄疸值”到底多高就不能打疫苗一直没有准确说法,而这次新增描述中的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20.5μmol/L或>1.2 mg/dL)和胆汁淤积症(直接胆红素>1.0 mg/dL或>17.1μmol/L)已经是很高的数值,但病情稳定者仍然可以接种。此外,其他的状况也做了细化,可以参考执行。

7.血液制品使用要求修改

旧版:未单独列出而是纳入多个减毒活疫苗条目中

新版:使用含免疫球蛋白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成分血(悬浮红细胞、浓缩红细胞、血浆、血小板制品)及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人免疫球蛋白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如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后,对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卡介苗和口服减毒活疫苗无时间间隔限制,接种除卡介苗以外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需间隔至少3个月

分析:曾经很多专业人员问过我为什么国内不能像国际一样,根据不同的被动免疫制剂采取不同的间隔时间。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缺少相关证据,因此目前来看采用≥3个月的时间间隔能够满足“最低要求”,但也同时提醒未来需要通过更多流行病学研究甚至医防协同的工作补齐相关证据,以提供更详细的间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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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血液制品与疫苗接种间隔,译自美国CDC

第三部分末尾我个人角度几句感慨:

想促进基层医务人员给特殊健康状况人群接种疫苗,并不容易。

即便有相关的文件支持,医务人员不敢为包括过敏在内的特殊健康状况人群接种疫苗,核心原因并不是文件不够,也不是单纯的基层认知和知识储备不足,而是没有保障

在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FEI)后,基层接种单位和疾控中心不仅要直面受种者和/或其家属的冲突和攻击,甚至还要面对大量缺乏最基本预防医学知识但却深受公众信赖的临床医生群体给出的错误判断和不负责任的“搅混水”言论。

更可怕的是,在进行AEFI调查诊断时,不排除存在知识储备和专业水平以及医学品德不足的人员给出不合理的结果,引发舆情甚至对自身和医疗机构的严重负面影响。

此外,推动全国疫苗说明书规范化、标准化书写也已经刻不容缓。一些疫苗说明书仍将包括“过敏体质”在内的非科学信息纳入其中。

因此,想让一线医务人员敢于科学接种、愿意用科学守护这些风险更高的特殊群体,需要给到基层人员最基本的保障。

总结

本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版)》不仅更新了疫苗品类,更大的意义是明确了多种疫苗和人群健康背景下的工作建议。对于家长和儿童而言,疫苗提供了更多保护;对于基层疾控和接种单位而言,算是针对日常工作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和更严谨的动作;对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而言,也提出了更多需要补齐证据的“缺口”。

期待未来能够通过多方合作,不断完善相关文件,让我们国家也有自己的General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Immu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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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个人兴趣创作,仅为让更多普通人对疫苗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内容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单位、机构,未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所有配图均来自网络公开平台,如果内容有误,大家多做自我批评(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