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叶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如何区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叶县看守所地址:叶县玄武大道与闸西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左转。
导航:叶县北武当玄庙观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叶县汽车站步行至叶县客运新站乘坐石龙区2路公交车到北武当庙站下车,沿闸西北路向北步行200米左转。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叶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会造成秩序混乱的危害结果而故意实施。其动机如何不影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成立。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2)聚众堵塞交通;(3)聚众破坏交通秩序;(4)聚众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罪是并列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实施两种或者两者以上行为的,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且,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前提必须是情节严重。
另外,应当如何区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呢?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都是聚众对正当的秩序进行扰乱,都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且都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既然法律将二者分别加以规定,就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区别。【叶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场所管理秩序,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机关单位学校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行为发生的地点不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行为仅指发生在公共交通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地方,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行为则可能发生在不属于公共场所且人员较少的单位。
第三,处罚的对象不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处罚的除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积极参加者。【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叶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叶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叶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叶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叶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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