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股东代表诉讼,也叫股东代位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这是中小股东维权的利器,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时的重要救济措施。当公司“受伤”却不愿或不能为自己维权时,股东可以越位出击,代公司行使诉权。

但是,并非任何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对此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首先,《公司法》对可以代表公司起诉的股东资格作了严格要求。

一个是持股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另一个是持股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持股时间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股东身份,不能官司还没打完就把股权转让出去了,失去了股东的身份,原告就不适格了,法院就无法支持你的诉求。不过,只要满足持股时间,何时成为股东倒并不影响起诉,即使被告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也没关系。

其次,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形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

这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规定,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内容。当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而全资子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母公司股东可以代表该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将股东代表诉权穿透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从诉讼类型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财产、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第三人与公司订立不利于公司的合同等情形,都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股东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监事的侵权行为,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同样需依照这个程序提出请求。

如果对方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毕竟股东是在代表公司维权。如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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