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资金往来纠纷中,经常会有当事人仅在转账时备注的“投资”“借款”等字样,实务中大量争议由此产生:付款方转账备注“投资款”,事后主张是借款要求返还;接收方坚称属于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转款备注“投资”,接收方认为是借贷的,法院如何认定?
最高院在《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凤英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投资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法律性质。汇款方向收款方账户汇入款项并备注 “投资”,汇款方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收款方之间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的法律性质。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关系。
本案焦点为:关于武凤英与中建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武凤英诉称其与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口头约定合作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约定的内容为:由武凤英投资与中建公司注册资金相同比例资金即8000万元,用于支付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项目完成后,武凤英可获得该项目中商业项目的5万平米独立商业面积。因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在2016年去世,上述事实现已无法查证。
武凤英提交了其支付款项的12笔备注有“投资"“购地款"“购房款"“往来"等内容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有1900万元汇入了重汽齿轮公司。
根据一审中重汽集团的陈述,中建公司经拍卖程序购得重汽齿轮公司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开发涉案项目,武凤英认为1900万元投资款直接汇入了涉案项目土地的出让方即重汽齿轮公司,可更进一步证明涉案的款项为投资款。但是武凤英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中建公司就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
鉴于武凤英实际向中建公司给付了9000万元款项,在本案起诉时仍有8000万元未归还,武凤英一审起诉时亦是要求中建公司返还其8000万元资金,本案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武凤英与中建公司之间为投资法律关系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日常商事资金往来中,若为真实目的为投资,需签订投资协议、明确股权比例、办理备案登记、约定风险分担;若为借款,需出具借条、明确利息及还款期限。一旦出现“名投实贷”纠纷,当事人无需受制于转账备注,可重点提交固定回款记录、无风险承担约定、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援引本案判例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依法追回欠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