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店区大队现依法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店区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被处罚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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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店区大队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