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建工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从2004年《建工解释一》首次“开口子”,到2021年维持双轨制,再到2025年征求意见稿释放收紧信号——这场跨越二十余年的司法态度大转折,终于在这23条正式稿中一锤定音。
仔细对照了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每一处变化。正式稿不仅确认了核心导向,还在关键节点做了更精细的“补刀”。
一、直接诉权终结:实际施工人的“尚方宝剑”被收回
核心法条:第六条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一出,2004年《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2021年《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正式画上句号。
这一制度本是特定时代的“权宜之计”。本世纪初建筑市场乱象丛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最高法院不得已打开程序口子。但在二十多年实践中,这一规则被严重泛化:包工头、多层转包下的每一层主体,都试图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甚至衍生出滥用诉权、串通损害总包利益等乱象。
正式稿态度非常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必须回归。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上手)主张权利。发包人不再是他们可以直诉的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通篇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模糊称谓,新的表述“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也宣告了“实际施工人”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2026年6月30日起,所有还在依据第四十三条准备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必须立即调整诉讼策略。
二、挂靠人被纳入代位权
核心法条:第七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比2025年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第七条有一个关键措辞补充: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挂靠人若无法证明发包人“明知”,可能面临告状无门。正式稿第七条相当于为这类挂靠人打开了一扇“窗”——即使发包人不知情,不能直接主张权利,仍可尝试通过代位权迂回救济。
换句话说,挂靠人也被明确纳入代位权路径,可以预见代位权将成为主要救济路径。当然,代位权门槛远高于直接诉权:必须证明上手“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影响债权实现”。这要求实际施工人在取证层面下更多功夫,不再是写个起诉状就能立案的简单操作。
三、挂靠“知与不知”:第四条的双轨制尘埃落定
核心法条:第四条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可就其施工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挂靠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承担责任。
与征求意见稿精神一致,被挂靠人不仅可被法院追加,还可以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如管理费、税费等主张)。
实务提示:
“发包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挂靠人一方。聊天记录、会议纪要、付款路径、现场管理痕迹,都将成为关键证据。挂靠人想走这条路,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就留有“痕迹意识”。
四、审计不再“无限期拖”:第十三条划定“一年红线”
核心法条: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但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没有约定的,合理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这是正式稿中对承包人最有利的一条“硬规则”。过去,政府投资项目的“久拖不审”“以审代结”问题严重损害承包人利益,有的项目竣工五六年审计结论仍不出具,发包人一句“等审计”就能把诉讼无限期拖延。
正式稿给出了刚性标准: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为上限。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必须准许。这对于打破行政审计对司法程序的长期绑架,具有标志性意义。
五、优先受偿权可通过“折价协议”行使:第十八条的创新
核心法条:第十八条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可以折价、发包人经催告逾期未支付、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承包双方私下达成“以房抵债”“折价抵偿”等协议,是否构成“行使”优先受偿权?此前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正式稿明确:折价协议可以视为行使方式,但设定了四个严格条件,尤其是“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防止通过低价折价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六、实务应对:三方主体的生存法则
新规落地,不同角色的策略截然不同:
对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下游承包人):
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捷径”已经堵死。未来追款必须两手准备:一手紧抓合同相对方,尽快确权结算;一手搜集上手“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为代位权诉讼铺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合规证据,依然是你的最后底牌。
对施工企业(总包、被挂靠人):
合同相对性回归,短期内可能减少你被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两面夹击”的诉讼风险。但中长期看,实际施工人无法告发包人,必然将火力集中转向你。建议立即排查现有项目结算状态,完善与实际施工人的内部结算协议,避免被代位权诉讼“突然袭击”。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
不要误以为高枕无忧。虽然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你,但代位权诉讼仍可将你拉入诉讼。此外,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的垫付责任、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依然是悬在头顶的利剑。合规付款、及时结算、避免欠付,才是根本解。
从2004年“开口子”到2026年“收口子”,实际施工人制度完成了一个完整的政策周期。这不是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倒退,而是建筑市场法治化的必然纠偏。2026年6月30日,倒计时已经开始。你的合同、你的诉讼、你的结算,都需要按新规则重新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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