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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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业园项目由施工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完工后顺利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完成备案并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投入运营两年后,屋面大面积漏水、外墙开裂,造成园区设备损坏、租户损失。发包人起诉要求施工方整改修复并赔偿损失。施工企业抗辩工程已验收合格,视为质量全部达标,后续问题属于使用损耗,拒绝担责。

那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人还要担责吗?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推定工程交付时符合法定交付标准,不能免除施工人的法定质量责任与保修义务。因施工工艺、用材缺陷等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无论是否已经验收、交付使用,只要尚在法定或约定保修范围、期限内,施工人均需承担维修、返工、赔偿责任;地基与主体结构责任更是终身存续。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厘清底层审判逻辑:竣工验收是行政备案与交付结算的程序性流程,仅对工程交付时的外观、合规性作形式及常规核验,无法穷尽隐蔽工程、工艺缺陷、用材隐患等潜在质量问题。依据《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施工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有终身兜底义务,验收合格仅能阻断交付前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法定保修与终身结构责任。

质量问题区分成因判定责任:属于施工工艺、原材料、隐蔽工程遗留缺陷的,施工人终身担责;属于自然老化、发包人不当使用、后期改造导致的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验收合格后,施工人必须担责的三类情形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实务中三类问题即便验收合格,施工人仍需全责兜底:

第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问题,无论是否出保修期,施工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终身担责;

第二,防水、保温、管线等专项工程,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出现施工性缺陷;

第三,验收时无法发现的隐蔽工程质量隐患,交付后暴露且可归因于施工瑕疵。

施工人无需担责的免责边界

本案同时划定免责红线,以下情形施工企业可依法拒赔: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擅自改动结构、违规装修造成;超出法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限的常规损耗;第三方改造、自然灾害、不当运维引发的损坏;验收后发包人自行更换材料、改动管线导致的次生问题。

周军律师提醒,发包人接收工程时,务必留存验收影像、隐蔽工程记录,在合同明确细化各分项保修期限与违约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委托司法鉴定锁定成因,固定损失证据,避免成因举证不能。施工企业交付后要完善保修台账,按期完成巡检维保,对非施工成因的问题书面留证抗辩,避免无责兜底赔付。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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