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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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经常会碰到,工程因甲方原因停工后,仅持有监理签字盖章的停工联系单,无建设方直接确认文件的情形。
那么,监理单位认可的停工联系单,能否作为停工损失计算依据?
最高院在《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明确:
监理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授权、现场履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停工工程联系单,属于合法有效证据。该联系单明确记载停工原因、时长、人员机械窝工明细及损失单价的,可直接作为停工事实认定及损失核算的核心依据;即便未经建设单位单独签字确认,不影响其证据效力,法院可据此结合鉴定意见认定最终停工损失。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释明底层裁判逻辑:监理单位是发包人委托的现场履职代理人,依据监理合同及建工惯例,天然具备核查现场工况、确认停工事实、签证工程变更的职权。区分两层效力:一是**事实确认权**,监理可独立核实停工事由、时长、窝工事实,无需发包人二次追认;二是**价款决定权**,监理无直接定价、终局确认赔偿金额的权限。
案涉停工联系单核心作用是固定客观停工事实,而非直接确定赔偿金额,属于监理法定履职范围。只要联系单内容真实、监理签章合规,即可作为损失鉴定与裁判的基础依据,不能以无甲方签字为由全盘否定效力。
监理停工联系单有效采信的四大必备要件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联系单才能被法院采信:
第一,主体合规,监理为合同约定备案监理单位,签章为项目部有效公章或总监签字;
第二,事实具体,明确记载停工成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窝工人员、机械台账;
第三,履职合规,监理基于现场核查后确认,无恶意串通、虚假签证情形;
第四,流程闭环,联系单已送达发包人,留存签收、抄送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一份孤立的停工联系单有可能难以完全支撑高额的停工损失索赔,最好能将联系单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1.过程证据: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停工通知、往来函件等,用于佐证停工事实的确实发生及停工的合理时间。
2.损失证据:与联系单记载相对应的每日签证明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机械租赁合同、现场影像资料等,用于佐证损失金额的真实性。
3.原因证据:证明停工系发包人原因(如逾期付款、未提供施工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的证据,以明确损失的责任归属。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方遭遇停工时,务必即时出具精细化工程联系单,列明停工原因、天数、人机窝工明细,交由总监签章确认,同步抄送发包人留存送达凭证;避免事后补证、模糊表述。发包人收到监理停工签证后,需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逾期未异议将被视为认可现场事实。争议发生后,可凭合规监理联系单启动司法鉴定,精准主张或抗辩停工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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