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赤色龙州)
肉制品是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深入推进集中整治肉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筑牢辖区食品安全防线,今年以来,龙州县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关键环节,精准排查隐患、从严执法亮剑,成功查处四起经营不合格肉制品违法案件,有力震慑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龙州某麻辣烫店销售以假充真的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龙州某麻辣烫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龙虾球”,原材料实际为“丸之尊龙虾味球”速冻鱼糜制品。
违法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查处了销售以假充真的肉制品行为,警示广大经营户在采购原料、索证索票制度上要严格把关,确保原料来源等信息一致,切实保障经营的肉制品符合规定。
案例二:何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龙州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到水口镇罗回农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何某摆摊销售新鲜猪肉,摊位上的生猪肉均未盖有检疫检验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及票据。
违法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9.9斤,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查处了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制品行为,提醒广大肉制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案例三:吴某经营含有违禁药物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6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吴某经营的腊肠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腊肠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含有违禁药物氯霉素的腊肠。
违法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有违禁药物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查处了经营的肉制品含有违禁药物的行为,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要对所加工的原料做好把关,严禁使用不合格肉类加工销售,同时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溯。
案例四:龙州某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龙州某水果店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冰柜内存有汤圆、精选羔鱿、肥牛肉片、蛋挞液、脆皮烤肠、鸡翅根等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5.870kg,当事人未能全部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票据。
违法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查处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警示广大经营户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定期清理过期的食品,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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