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四十五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称为“新石油”。然而,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肆意买卖,它不仅威胁着每个人的隐私安全,更像一颗埋在社会深处的“定时炸弹”。
一个U盘竟存储5万余人的姓名、电话、住址;一家看似正规的房产中介,竟成了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的“中转站”......这些本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隐私,如何沦为犯罪分子的“商机”?本期《热案大家谈》带大家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揭示房产从业人员如何因认知误区触犯刑法红线。
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
我们的个人信息似乎变得不再安全
骚扰电话、短信如影随形
在现实生活中
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人不在少数
2017年
小林创办了一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从事房产中介业务
如房产买卖、租赁以及楼盘代理等
起初
小林通过不断地积累资源
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客户信息
但随着公司发展
现有的客户信息储备
已无法充分满足业务拓展需求
于是她想出了一条“升级捷径”
找渠道购买了约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详细记录着人们的
姓名、电话、地址等重要隐私内容
小林将这些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
驱使员工做“数据工匠”
对数据进行提取、去重、检查
最后利用这些信息
开启房产推销的“狂轰滥炸”模式
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陈怡:当前,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存在认知误区,错误地将买卖、共享客户信息视为“行业潜规则”,认为在商业活动中互相分享客户信息无需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甚至将其当作开拓市场、提升业绩的“捷径”,但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
被告人小林对其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知
她并非通过黑客技术入侵系统
而是通过行业内“购买”“收受”
这些看似常见的“渠道”
积累了一个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陈怡:这个存储在普通U盘里的5万余条信息,每一条都对应着一个公民的私密生活空间。她把这些信息直接交给员工,用于电话推销、业务拓展,实际上已经完成了“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部犯罪行为链条。
一个U盘,5万条信息,三年刑期
严肃的判决背后
是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利的坚决捍卫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远不止骚扰电话那么简单
它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精准敲诈勒索等
恶性犯罪的上游源头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
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陈怡: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处,更是向整个行业发出的强烈信号: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任何以“行业潜规则”“商业需要”为借口,未经公民本人同意,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大家谈
问:根据被告人林某某所述,同行之间购买或互通客户信息是“行规”、“行业潜规则”,请问林副庭长,为什么法院判定她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答:被告人林某某所非法获取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了姓名、电话、楼栋详址等,可被精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各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均已超过5000条,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某某以行业潜规则为借口,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质是法律意识淡薄。任何行业、个人,都不能以行业习惯、内部做法、潜规则为由,突破法律红线。只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问:法院对本案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是要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信号?
答:被告人林某某基于经营需要而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不特定对象以牟取利益,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通过本案的判决向全社会警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受惩处,彰显了法院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守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我们将持续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工作,引导广大公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同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为自身利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坚守法律底线。
问:请问张代表,如今是大数据被广泛应用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个人、对社会会造成多大的危害?
答:在大数据深度融入生产生活的当下,个人信息已成为重要资源,信息泄露的危害已从个体蔓延至社会层面,影响十分严重。
首先,直接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姓名、住址、银行卡等信息泄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素材,各类精准骗局层出不穷,同时还会引发骚扰电话、垃圾短信泛滥,严重干扰正常生活。同时还会滋生非法黑色产业链,扰乱市场秩序。个人信息的非法窃取、倒卖、使用形成完整灰黑产业,环环相扣,不仅损害行业公信力,还让用户对数字化服务心存顾虑,倒逼企业增加防控成本,抬高社会运行成本。更严重的将危及社会安全与公共治理。大规模信息泄露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扰乱社会秩序,同时降低公众对数字治理与公共服务的信任,阻碍大数据、智慧城市建设,动摇社会数字化安全根基。
问:请问张代表,您认为应当建立怎样的长效监管机制,才能有效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信息安全筑牢了法治根基。但要真正防止泄露,关键在于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常态长效的监管机制。
例如明确网信、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形成执法合力;督促企业、机构严格落实合规义务,强化内部管控,杜绝 “重收集、轻保护”。同时完善举报奖励、溯源追责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公众防护意识,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个人防范的共治格局。
问:在生活中,房产、教育、金融等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重灾区。请问郑教授,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果想获得更多客户资源,该怎样操作才是合法合规的呢?合法收集和非法提供之间的边界在哪里?
答:房产、教育这些行业想找客户,合规的核心是“当事人同意”和“业务必需”。比如客户主动上门留信息、委托您服务,或者参加活动自愿填表,这都合法。从政府网站、企业黄页获取公开信息,用于合理范围也可以,但要注意:如果拿公开的个人手机号去频繁推销无关业务,可能越界。那非法呢?就像这个案子,购买、交换、收受来路不明的名单,或者把合法收集的信息私自转给别人,都违法。一句话:来源不明、未经同意、超出业务需要,就是踩红线。
问:面对骚扰电话,我们能不能为自己维权,去追究这些“信息掠夺者”的责任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保护好自己个人信息?
答:骚扰电话的内容和形式一直在变:从前是房产中介,后来是贷款理财,现在可能是AI语音。但我们追问一句:什么没变?不变的是——每一次骚扰背后,都是我们为了便利而悄悄让渡出去的“同意”。注册APP点“同意”、领优惠券填手机号、扫码关注送纸巾……这些瞬间的让步,成了信息掠夺者的入口。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我们想要便利,就不得不让渡一些信息;但让渡多少、让给谁,需要自己心里有杆秤。所以,真正的保护不是事后维权,而是事前警觉:每次交出个人信息前,问自己一句——“这个便利,值不值?”值,就给;不值,就拒绝。
便利和信息,天生是一对矛盾。取舍的度,就在你每一次点击“同意”之前的那三秒钟犹豫里。
来源: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福州中院、福清法院
统筹:王立浩
编辑:赵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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