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只有借条,称将借条载明的借贷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人抗辩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款项交付事实?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欠条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欠条的形成、借款的支付方式等事实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观点自相矛盾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则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生效。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民间借贷是否存在大额现金交易支付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上文所述,借条为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大额现金交易支付还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综合认定大额现金交易支付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
3、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的认定?
《民法典》第546条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受让人可直接以起诉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该条款其实蕴含了对“受让人在特定条件下作为债权转让通知适格主体”的肯定态度。
4、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方式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规定,通知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否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如书面通知的是否有邮寄送达的回执等、口头送达的是否有相关的录音或者证人予以证明、采取微信等通信手段送达的能否证明被通知人已经接收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及是否存在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5、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时间的认定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债务人便于其及时地履行债务。050|民间借贷纠纷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第48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协议成立以后,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并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某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某办事处未能及时向借款人和担 保人发出有关标的债权质押的通知函,但是根据乙公司某办事处事后发出的《债权转让及质押通知书》的内容来看,标的债权质押的前提是乙公司某办事处将标的债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以标的债权作为质物向乙公司某办事处提供质押担保。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公司某办事处在协议中约定的债权质押的通知义务,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乙公司某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甲公司未取得本案的债权。
6、关于是否为虚构债权转让的认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9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以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一般情形,在该前提下转让通知被撤销及其他无效情形为例外。主要考虑债务人的确认使受让人对债权的存在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此时权利外观已经 形成,受让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7、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影响着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至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法院须识别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或是买卖、合伙、保理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 基 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8、合伙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分与认定
对于款项为合伙投资还是借款的性质认定是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前提,实践中常常出现看似合伙关系实则为民间借贷关系或看似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为合伙关系的情况。合伙与民间借贷在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的外化形式上均是不同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考量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是确定合同实质内容的重要因素。二是考量双方之间是否就利息与收益进行明确约定,投资关系的收益是不明确的,而借贷关系的利息是较为明确的。三是考量交易双方是否存在风险与收益共担。投资具备一定风险性,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益、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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