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打印内容与手写内容冲突时,并非绝对直接以某部分为准,首先要判断两类内容的形成时间和性质。如果打印部分是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手写内容是后续协商添加的,手写部分通常更能体现双方最新的真实意思。
  若能确认是先打印合同文本,之后双方协商一致手写修改、补充内容,且在手写位置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这种情况下依法优先以手写内容为准,视为对原有打印条款的合意变更。
  如果手写内容是单方私自添加、未获得对方确认,或是无法证明手写内容形成于打印之后,那么未经双方认可的手写内容不产生效力,仍以原打印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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