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可能不太清楚,合同诈骗罪里有一种情形叫“收受对方货物、货款后逃匿”。简单说,就是拿了货或者收了钱,然后人跑了、联系不上了。但法律上的“逃匿”并没有这么简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它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或者履行过程中,故意切断联系、躲避债务,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债权。最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个再审改判无罪案,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作为杭州的刑事律师,我处理过不少涉及合同纠纷与刑事界限的咨询,今天就结合这个案例,和大家聊聊其中的审查标准。

法律上的“逃匿”,不是单单“联系不上”

很多家属会问,对方欠了货款又换手机号,是不是就构成合同诈骗了?并不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这个案例给出了清晰的思路:认定是否属于“收受货物后逃匿”,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只看客观上失联,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想非法占有。陈某洪案中,他虽然最后没有付清全款,但此前双方交易额达千万,他已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而且失联是因为俄罗斯市场被关闭、回国后原电话卡无法使用,并非故意躲债。事后他还曾试图联系对方还款。再审法院最终宣告他无罪——这就提醒我们,因市场风险、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约,和恶意逃匿有本质区别。

判断的核心:履约能力、履约情况、失联原因

结合案例和我的办案经验,司法机关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看三个维度。第一,签约时有没有履约意愿和能力。像陈某洪那样有固定摊位、正常经营,属于有真实交易背景。第二,实际履行了多少。如果已经支付大部分货款,只是尾款未清,那么非法占有的意图就比较难成立。第三,失联的具体原因和程度。如果只是因为经营不善、临时换了联系方式但没有携款潜逃或者挥霍,就不能武断地认定为逃匿。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从银行流水、进货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出发,还原整个交易过程,而不是只听单方面陈述。

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这一步决定命运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个案例最大的启示是:欠钱不还不一定就是诈骗。如果只是民事违约,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诉讼解决;一旦被错误立为刑事案件,面临的不仅是退赔,还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在案件初查阶段,能否向公安机关讲清楚“没有逃匿的故意”“有持续履约行为”就非常关键。作为杭州拱墅、西湖、滨江等地的刑事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为定性争议而最终不起诉或者改判的例子。比如,曾经有个当事人被控告合同诈骗,我们介入后发现他一直通过微信和对方沟通还款计划,只是因为疫情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所以,梳理清楚全部往来记录,往往能打破“逃匿”的单一指控。

如果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合同诈骗指控,记住,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很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每一份材料都要仔细检视,也许转机就藏在某张不起眼的对账单里。

因此,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履约能力和失联原因是核心判断维度。

常见问题

合同诈骗罪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梳理合同履行证据,判断是否存在“逃匿”意图,争取取保候审空间。

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大,还能争取不起诉吗?

若证据显示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已履行大部分义务且失联有客观原因,则可通过辩护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退赃退赔对合同诈骗罪有用吗?

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能显著降低量刑,但若案件本身不构成诈骗,则更应争取无罪或不起诉,避免留下案底。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6-16-1-16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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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