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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人觉得偷猎是“无本暴利的野路子”,以为躲进深山、用上新式工具,就能神不知鬼不觉靠野味捞快钱。

福建沙县三名男子就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不走正道耍小聪明,花钱改装无人机,化身“高科技猎人”深夜进山偷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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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他们万万没想到,这笔微不足道的小钱,直接换来了牢狱之灾。

更讽刺的是,三人的荒唐行径,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还直接填补了当地的执法空白,倒逼地方出台新规,成了全民普法的典型反面教材。

这大概是今年最得不偿失的违法交易,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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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毛某三名福建沙县男子,厌倦了踏踏实实打工的辛苦,一心想着找轻松来钱快的门路。

听闻售卖野生野味利润可观,便动了非法偷猎的歪心思。

不同于传统偷猎者布设陷阱、安放铁夹的老旧方式,三人耍起了“小聪明”,玩起了高科技偷猎。

为了提高捕猎成功率、规避被发现的风险,他们专门对三台普通无人机进行私自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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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改造的无人机,搭载了高精度热成像设备和金属坠箭发射装置。

即便深夜深山漆黑一片,也能精准锁定野生动物的热源位置,再通过空中发射坠箭实施远程猎杀。

在三人的认知里,这套“高科技装备”堪称完美偷猎神器。

隐蔽性强、不用近身冒险、捕猎效率高,而且无人机属于常见设备,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违禁工具,完全可以逍遥法外。

打定主意后,他们多次趁着深夜潜入沙县富口镇周边深山,操控改装无人机四处搜寻、猎杀野生动物,肆无忌惮地破坏山林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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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番深夜进山捕猎,三人累计成功猎杀了4只野生动物。

得手后,他们迅速将猎物转手倒卖,满心欢喜地核算收益,发现忙活许久纯利润仅有8432元

辛苦熬夜、铤而走险,换来的不过是八千多块的微薄收入。

可他们当时还暗自窃喜,觉得轻松赚到了快钱,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罪行。

案件被查处后,专业机构对4只猎物逐一鉴定,结果让三人大跌眼镜,也彻底击碎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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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3只猎物,是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黄麂,私自捕猎、售卖已然违法;而剩余1只外形奇特、似羊非羊、似鹿非鹿的猎物,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鬣羚,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四不像”。

更重磅的鉴定结果令人咋舌:这只中华鬣羚,单只法定核定价值高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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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非法猎捕、杀害一只国家二级及以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完全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标准,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三人拼死拼活赚的八千多块,背后背负的是远超数十万的违法代价,从猎杀这只“四不像”的那一刻起,他们的结局就已经注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两个极具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很多普通人容易误解的法律盲区,最终均被专家与法院一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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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争议就是改装无人机的定性问题,三人曾辩解,无人机是普通民用设备,并非专门的捕猎工具,不算违法作案工具。

但经过专家严格论证,这款加装热成像、坠箭发射装置的改装无人机,具备精准搜寻、远程猎杀的功能,杀伤力、隐蔽性远超传统刀、夹、网等捕猎器具,对野生动物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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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改装用于狩猎的无人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用捕猎工具,使用此类工具偷猎,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除此之外,三人还当庭提出免责辩解,称自己常年进山,却不认识中华鬣羚,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属于无心之失,希望从轻处罚、免于追责。

但法律层面从来没有“不知者无罪”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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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原则就是,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保护物种,只要实施了猎捕、杀害、售卖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违法犯罪

同时,三人使用禁用工具多次进山偷猎,主观恶意明显,不存在过失情形,完全不存在免责、轻罚的条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陈某、毛某三人,同时触犯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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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张某,负责出资改装、操控无人机主导作案,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2000元;从犯陈某,参与捕猎作案,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000元;从犯毛某,参与捕猎作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8000元。

除此之外,三人全部非法所得8432元被依法追缴,三台改装无人机、坠箭发射组件等全部作案工具被悉数没收。

一场妄图赚快钱的闹剧彻底落幕,八千多块的微薄收益,换来的是实实在在的牢狱刑期、终身留存的犯罪案底,还有高额罚金,人财两空、前途尽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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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看似普通的偷猎案,有着极为特殊的标杆意义,直接填补了当地无人机高科技狩猎的执法空白。

在此之前,针对民用无人机改装狩猎、空中抛射器具捕猎的新型偷猎方式,相关界定、处罚标准相对模糊,存在监管漏洞。

而这起案件的审理宣判,为同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权威判例。

依托本案暴露的监管短板,当地在2026年6月正式出台新规,明确严禁使用无人机抛射物品、搭载猎杀设备开展狩猎活动,从制度层面堵住了高科技偷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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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心存侥幸的违法者,用自己的牢狱经历,为整个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管控补上了关键一环,堪称最惨痛的“普法代价”。

很多人至今仍有误区:只有一级保护动物不能碰,二级、三有保护动物无关紧要。

但真实的法律底线远比大众认知更严格。

本次涉案的中华鬣羚,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典型的林栖珍稀兽类,也是山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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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栖息在深山密林,维持着山林生态平衡,野外种群数量稀少,生存现状脆弱,因此被法律重点保护。

而黄麂作为“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私自捕猎3只及以上,就可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山里的野味,没有“不值钱”的,更没有“随便抓”的。不要凭借个人认知随意判断,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为了八千多块的蝇头小利,赌上自由、前途与名声,怎么算都是一笔彻头彻尾的亏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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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本是造福生活的工具,不该成为偷猎违法的凶器;山林本是野生动物的家园,不该成为铤而走险的牟利场地。

偷猎从来没有侥幸,法律更不会纵容任何小聪明。

任何试图钻空子、打擦边球,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你身边还有人私自捕猎、售卖野味吗?你觉得高科技偷猎是否应该从重处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