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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帮助当行长的哥哥洗钱,结果领刑1年。

2026年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张某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6)粤0802刑初33号】披露了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一位行长因行贿受贿被判刑17年。

《判决书》显示,张某甲,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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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树pro查询得知,张某甲是张某乙的弟弟,张某乙担任过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行长。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期间,张某乙利用担任某乙公司董事长、某银行湛江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办理贷款、承建工程项目给予帮助,收取梁某行贿款900万元、港币2万元、美金2万元,其中,有550万元是由梁某于2010年12月24日汇入张某乙指定的潘某名下尾号4764建设银行账户。2024年10月30日,张某乙因上述以及其他犯罪事实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

2012年,为了掩饰受贿款的来源与性质,张某乙以上述受贿款550万元作为收购某甲公司的定金,支付给黄某甲(在逃),并指使张某甲代其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某甲在无实际出资且明知胞兄张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购、经营某甲公司的资金远超其正常工资收入水平的情况下,仍听从张某乙的指使,代为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帮助张某乙转移、掩饰550万元受贿资金,兑换为公司资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资料,包括:广东发展银行出具的关于张某乙的收入证明、履职资料。

2025年5月28日,张某甲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掩饰、隐瞒他人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协助他人通过投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5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2026年3月8日,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5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