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能 杨声

从“想不通”到“主动缴”

一纸行政复议调解书蕴含的“法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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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用途关乎小区公共安全、邻里权益与整体居住环境,然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却是物业管理领域屡见不鲜的违法行为。当刚性法条碰撞百姓生活,如何既守住法律的底线,又护住人心的温度?近日,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办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生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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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起因:

一张罚单背后的“不解”

近期,家住本区的孙先生(化名)惹上了件不小的麻烦事。原来,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孙先生未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擅自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功能。据此,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孙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虽然孙先生迅速恢复了房屋原状,但他心里总觉得“堵得慌”:“房子是我自己的,我只是做了些调整,而且我已经改回来了,这样的处罚金额未免有点太重了!”带着这份委屈与不甘,孙先生向区行政复议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这不仅仅是一张罚单的争议,更是一次关于法律认知与生活情理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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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搭桥:

从“对抗”走向“对话”

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受理该案后,没有简单机械审查案卷、一纸决定“了事”,而是敏锐地察觉到,这起案件看似事实清楚,但背后藏着当事人的“心结”。如果仅仅维持处罚决定,虽然合法,但未必能服众,更可能埋下后续诉讼的隐患。基于“复议为民、实质化解”的工作理念,工作人员开启了一场“破冰”之旅。

首先,工作人员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执法流程、法律适用,精准锁定本案争议焦点,研判出调解化解的可行空间。通过约谈申请人孙先生,耐心倾听诉求,同步开展释法说理:清晰告知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会给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侵害全体邻里居住权益,孙先生听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并表示已经及时完成了整改。但他依然觉得处罚金额偏高,希望能酌情调整。接着,工作人员主动搭建沟通调解平台,组织街道办事处与孙先生面对面协商。在确认孙先生已完成整改的事实后,复议工作人员向执法部门释明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裁量合理”的执法原则。鉴于孙先生认错态度良好且及时整改,建议在法定幅度内酌情考量裁量尺度。这既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也彰显了法治的温度。

三、案结事了:

一份调解书,守住安居法律底线

经多方充分协调,街道办事处在法定处罚区间内依法合理调减罚款金额,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签订行政复议调解书,孙先生按时缴纳罚款,案件彻底办结。此次调解,没有简单“各让一步”,而是严守法律底线:既没有放任违规行为、弱化行政执法权威,也没有机械套用处罚标准忽视群众整改情节,真正做到解开法律层面的“法结”,同时化解群众心里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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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当事人专程送来锦旗,写下“复议为民勇担当,心系百姓暖人心”,认可复议调解柔性化解矛盾、为民解忧的工作方式。这场风波,以“握手言和”的方式圆满画上句号。对孙先生而言,他缴纳的不再是一笔“冤枉钱”,而是一笔“法治学费”;对街道而言,收获的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同。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本案清晰传递了“住宅物业用途不可擅自变更”的法律底线,有效引导广大居民树立合法用房意识。私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仅破坏小区规划秩序,更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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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将持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守住法律底线,用好柔性调解,传递执法温度,用鲜活案例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居民自觉合法用房,共同守护安全宜居的小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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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八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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