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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签收,就具有与“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对方完全拒绝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没有依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的(比如,不及时不足额,设定额外条件……各种),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比如,某仲裁调解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分x笔支付申xxx (户名: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调解款人民币xxxxxx元整(¥xxxxxx.00):其中第一笔调解款人民币xxxxxx元整(¥xxxxxx.00)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第二笔调解款人民币xxxxxx元整(¥xxxxxx.00)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

二、如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调解款,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调解款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本案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能否申请执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执行,可能要看具体情况:

第一种,假设劳动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这类裁决尚未生效,双方不服的,都可以直接起诉一审。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比较满意,仅用人单位一方不服,提起了一审,甚至二审的,则劳动者还要打赢一审、二审,才能申请执行。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或者双方均不满意,案件进入了一审、二审,则需要等待一审判决生效,或者二审判决生效,才能申请执行。

第二种,假设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于终局裁决,这类裁决已经生效了,双方不服的,只有劳动者可以起诉一审,用人单位不得直接起诉一审,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原则上,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对于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就生效了,大部分终局裁决上也会注明,这类裁决是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比如,某终局裁决,记载了以下内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例外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可以申请执行,但若用人单位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可能被“中止”甚至“取消”

1.被中止

对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在用人单位不服的情况下,虽然其不可以直接起诉一审,但其却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假设中级法院受理了,则仲裁裁决存在被撤销的可能,相关执行程序需要中止,等待中级法院的裁决。

大部分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是比较难。

如果,案件经审理,中级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执行可以恢复,法院可以冻结用人单位的帐户,并从账户里进行财产划扣,并交付给劳动者。

2.被取消

反之,如果中级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的主张,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相关执行案件显然没有执行依据了。

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还要打赢后续的一审,甚至要打赢二审,才能再次申请执行,时间可能非常漫长。

所以,如果劳动者拿到的是“劳动仲裁调解书”,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比较节省时间,不确定性也少了很多。

只是,“劳动仲裁调解书”属于一锤定音,双方没法再随意“反悔”,并起诉一审。或者说,“劳动仲裁调解书”只能在未签收前反悔,之后仲裁庭应当裁决;一旦签收,救济途径极窄,实务中几乎无法推翻,几乎无法反悔了。

而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无论是“非终局裁决”,还是“终局裁决”,假设劳动者对裁决的内容不满意,其都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尝试推翻,双方的纠纷还没有尘埃落定,仍可以继续争取更好的结果。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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