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房产引纠纷
原告秦飞长期定居加拿大,与被告秦甲、秦乙是亲姐妹关系。此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三人共同继承位于济南市的两套房产,其中秦飞占31%份额,秦甲、秦乙各占34.5%份额。
份额虽已明确,但共有关系并未实际终结。秦飞身在境外,难以实际占有、管理和使用案涉房屋,遂多次提出分割方案,希望由两名姐妹取得房屋,并按照评估价格向其支付折价补偿款;若不能折价补偿,则将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份分配。
因协商未果,秦飞诉至法院,提出先位诉讼请求,案涉两套房屋归秦甲、秦乙所有,二人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向自己支付折价补偿款。秦飞同时提出备位请求,若法院不支持折价补偿,则判令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三人共有份额比例分割。
庭审中,秦甲、秦乙均表示不同意受让房屋,也不认可原评估价格继续作为折价依据,但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房屋价款。
份额确定,分割成难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三方对案涉两套房屋的共有份额,各方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对于原告提出的先位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评估报告形成于此前案件审理期间,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有效期限,难以客观反映当前市场价值,不能直接作为折价分割依据。同时,两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受让房屋,各方对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标准均未形成合意,该项请求缺乏现实履行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关键在于,先位请求不能支持后,备位请求能否在同一案件中继续审查。法院认为,原告基于同一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提出顺位衔接、相互排斥、事实基础相同的两项请求,构成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该诉讼模式下,两项请求均具备明确诉讼要素,符合起诉受理条件。在先位请求难以支持时,法院可径直审查并裁判备位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也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均为成套住宅,结构和功能具有整体性,难以实物分割,强行分割将减损房屋价值和使用效能。现三方共有份额清晰,且均同意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变价分割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利于减少重新鉴定、反复诉讼带来的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共同将案涉两套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秦飞分得31%,秦甲、秦乙各分得34.5%;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亦按上述比例分担。
共有财产:从权属明确到价值兑现
从社会效果看,本案不仅解决了三姐妹共有房产“分不动”的现实难题,也推动共有财产从权属明确走向价值兑现。特别是原告长期定居境外,客观上难以管理使用房屋,判决采用变价分割方式,有利于保障各方依法实现财产权益,也有助于房屋资源重新进入正常流转。
法官提醒,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享有权利,也应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共有基础丧失、协商无法继续时,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对于难以实物分割的住宅类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按份分配价款,是兼顾公平、效率和执行可行性的常见方式。(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商报
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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