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企业间无偿借贷在所得税上是否作特别纳税调整 (7月7日)

【问】
我公司是云南省一家企业,2026年因集团经营决策需要,将一笔资金无偿借贷给集团内兄弟公司,请问我公司与兄弟公司在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按照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业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作特别纳税调整?

【答】
你公司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集团内兄弟公司,在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详解】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6年5月2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5期(上半月)》第6问“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