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近日,王某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一案在陕西省旬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并在庭后对检察人员出庭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这是该组在陕西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工作以来评议的第3个案件,也是“收官之案”。
企业高管当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民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项目审批、业务对接、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业务合作、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这些单位所送钱款共计789.3万元,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至2023年,王某民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人事管理和财务审批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6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前归还所挪用资金,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注意到,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3笔事实、挪用资金罪中的2笔事实提出异议。
庭审中,公诉人精心设计讯问提纲,对异议内容进行针对性讯问。如对王某民以借款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索要B公司杨某兴30万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从王某民向杨某兴提出借款时,B公司与A公司处于合作的哪个阶段,要求对方如何给付借款,借款时是否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杨某兴有没有催要过借款,王某民是否归还,没有归还的原因是什么等层层发问,直击要害,清晰揭露王某民“借而不还型”受贿的犯罪过程。
面对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试图将30万元款项定性为借款的情况,公诉人当即追加讯问被告人名下房产、收入等相关问题,以及对方催款次数,证明被告人的还款能力,进而揭示该笔款项名为借款实为索要钱款。
拨开借贷外衣直击犯罪本质
法庭辩论环节,针对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如辩护人提出王某民向杨某兴借款30万元系民事借贷,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时,公诉人从五个方面进行回应,证明系受贿行为——
从借款时的双方关系来看,当时B公司正处于能否成为A公司供应商的试用期,王某民向杨某兴提出借款,明显利用了A公司所处的优势地位和其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借款后帮助B公司通过试用期,并保持了合作关系;
从资金给予方式来看,二人通过多个第三方银行账户周转的方式,将款项从B公司账户最终转至王某民近亲属的银行账户,具有明显的掩饰资金真实去向、规避刑事追究的意图;
从二人熟知程度来看,王某民和杨某兴之前并无私交,本次“借款”双方才互加微信,借取大额资金不符合常情常理;
从有无借款手续来看,如此大额借款双方却没有签署借款凭据,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习惯;
从有无还款来看,王某民身为企业高管,具备还款能力,面对杨某兴两次催款,王某民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体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历经3个小时庭审后,该案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民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民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犯罪有理有据,释法教育入情入理,充分展现了检察队伍过硬的专业能力。”陕西省人大代表海朋菊表示。
“此案再次印证,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廉洁底线不容突破。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人员,一旦贪欲作祟,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惩处。”陕西省安康市政协委员陈辛欣感慨。
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工作机制
“这是一场具有示范意义的庭审。庭前会议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为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理清脉络,有效把控了庭审节奏。”庭审结束后,最高检第二评议组成员对该案开展评议时,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捷表示,公诉人举证详略有度,灵活运用差异化举证策略。借助多媒体辅助示证,效果清晰直观。同时,她建议在质证环节通过对证据内容进行说明、重点宣读的方式适当回应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意见相互呼应,以实现更好的庭审效果。
“公诉人的出庭预案全面细致,为‘庭上见’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优秀公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汪珮琳表示,法庭讯问环节公诉人临场反应快,及时制止辩护人诱导性发问,针对争议焦点几次追问被告人,有效揭露犯罪事实。面对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的情况,公诉人及时追问核实,有效打消被告人侥幸心理,使其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始终保持认罪认罚态度。但是,汪珮琳也提出了优化出庭履职的建议:“法庭讯问环节可以进一步强化相关证据的使用,提升质证式讯问能力,同时,对于有争议的犯罪事实要全面展开讯问。”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汪小明对两位评议组成员的意见表示赞同:“公诉人的庭前准备非常扎实,审查报告翔实,对于证据的摘录、分析、论证都非常到位。检察官不仅具有‘庭上见’的勇气,也有‘庭上见’的能力。同时,公诉人还考虑到如何依法履职做好‘后半篇文章’,值得肯定。”除对检察官出庭履职情况“点赞”外,汪小明还建议在运用多媒体示证时,应当全面展示证据内容。
评议组组长、上海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龚培华除对检察官出庭履职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外,还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可以作为一个调研课题。这类案件不是简单的权力对价、利益交换,需要更多地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营商环境以及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的角度进行考虑。”
在“收官之案”的评议阶段,龚培华全面回顾了此次在陕西开展出庭公诉评议工作情况:“三场庭审均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出庭,有效发挥了‘传帮带’作用,有利于公诉经验传承。三起被评议案件均涉及两罪且疑难复杂,建议各地梳理和总结个案经验,固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陕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海峰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我们将以最高检开展出庭公诉评议工作为契机,常态化在本省开展庭审观摩,做好每案庭后复盘,同步梳理同类案件办理规律、庭审要点,建立问题反馈、跟踪整改、效果评估的闭环机制。同时依托庭审实战查漏补缺,借助专家点评倒逼业务提升,将问题清单转化为成效清单,推动公诉质效全面提升。”
◎记者手记
公诉精神
在庭审中具象化
6月3日至8日,最高检第二评议组在陕西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工作。一路走来,“公诉精神”被评议组反复提及,在一场场庭审观摩中,这一抽象的精神内核变得可感可触。
我们看到了全国优秀公诉人出庭时的沉稳底色。庭审中,既有直面庭审的过硬本领,更有敢于当庭交锋的十足底气,面对各类情况沉着应对、从容作答。
我们见证了青年公诉人崭露锋芒。刚刚入额成为检察官便迎来“大考”,虽资历尚浅,但锐气不减,庭上直击关键疑点展开追问,思路清晰、言辞有力。
我们观摩到资深公诉人在庭审指控犯罪中的专业水准。整场庭审环环相扣,每一轮回应都切中要害、精准到位,一言一行尽显专业素养。
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惩罚犯罪的主战场,也是捍卫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主阵地。以国家之名向犯罪亮剑,用专业初心维护司法公正,这份沉甸甸的职业荣誉感,将不断激励公诉人勇毅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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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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