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在提起公诉前退赔部分挪用款项,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涉案金额巨大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周某萍(化名)系某连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473万余元,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周某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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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周某萍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周某萍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

第三,周某萍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部分挪用款项,具有悔罪表现。

第四,周某萍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473万余元,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挪用资金罪中自首、退赔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在提起公诉前退赔部分挪用款项,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刑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自首、退赔等从宽情节在量刑中作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