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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犯罪集团覆灭记》音频播客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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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连载内容由《新民周刊》与独家档案持有者刘海陵联合出品,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改编或二次创作。尊重原创,即是尊重历史与真相。

此前章节请点击文末合集张子强犯罪集团覆灭记》

撰稿 | 刘海陵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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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警车两个方向

一代枭雄终赴黄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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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结束后押着张子强的警车准备从省高院地下车库驶出。摄影/周晓辉

1998年12月5日早上8时30分,广州天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大楼审判大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对张子强等36人重大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宣判。

在庄严的国徽下,审判长宣读了《(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席上的张子强,着一件深蓝色的西服,两名武警一左一右架着他,另一名武警站在他的身后。自从步入审判大厅这一刻起,张子强的脸一直是煞白的,毫无血色,在等待最后审判的一个多小时里,他一直站着,双眼直直地望着审判席。

昔日的嚣张、过去的气焰,此时此刻在“大富豪”张子强的身上已经是荡然无存。现在,他是多么地渴望自由,渴望能够像平常人一样,过着平常的日子,然而,一切都太晚了!

从张子强16岁步入香港社会并屡屡犯案开始,他就已经在一步一步地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期间他有过无数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他没有想过,也没有尝试过要这么做。

审判长宣判完毕,脸色煞白的张子强目无表情地任由武警带出被告人席,他还忘不了朝旁听席上看看,想找寻一下妻子那熟悉的身影,但是,任他怎样一步一回头,他仍然没有看到,他失望了,对一切的一切,他彻底失望了……

二审判决下达之前,出于对犯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以及出于人道的考虑,还有张子强本人的要求,广东办案单位经研究并履行报批手续后,同意了张子强会见家人的请求。

仅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允许死刑犯与家属见最后一面这个细节,足以见证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或者近亲属申请会见,“法院可以准许”,这个试行草案是从1997年1月1日起。

2007年3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文件第45条明确表示:法院送达核准死刑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亲属;罪犯申请并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准许并通知近亲属;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这个文件首次将“会见权”变成法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中更是对“会见权”进行了明确。这个司法解释从2013年的1月1日,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法院不得拒绝。

2019年相关政策又进一步细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2019年9月1日施行)第6、7条重申:“应当告知、应当准许、应当通知”,明确会见一般在羁押场所进行,可录音录像留遗言;近亲属申请、罪犯拒绝等情形均需记录在案。

由此可见,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的强制性政策始于2007年的四部门联合意见,2013年司法解释全国统一落地,2019年进一步细化为现行刚性规则,法院必须依法安排,不得拒绝。

在这些刚性条文落地之前,广东政法部门根据现实需要及人性化管理的趋势,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做法,为相关法律条文落地做了大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广东司法界相关人士说,张子强临刑前被正式批准与亲属会见,成为了广东死刑犯与家属会见最早的个案,彰显了广东司法实践的大胆创新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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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与两个儿子及岳父见面,第二天他被执行死刑。 摄影/周晓辉

1998年12月4日的下午,张子强的岳父带着张子强的两个儿子来到了广州柯木塱广东省看守所。工作人员查验完证件后,把他们三人带到看守所的会见室等待会见。

张子强的妻子罗某芳并没有从香港来广州会面,她只是给张子强带去了一件蓝色小格子的新西装,张子强被执行死刑时,就是穿着这件西装。

张子强的岳父年约60岁,大儿子时年6岁,小儿子3岁。面对着这里的森严的警卫以及肃杀的气氛,大儿子似乎感觉到了什么,在看守所里一直怯怯地跟在岳父身后。而小儿子就没有这种感觉,一双好奇的眼睛打量着周围的一切,还好奇地跑到院子外面玩耍,时不时还撩拨一下哥哥。

小朋友的童话世界里总是美好的,完全不知道不足24小时后,他将与父亲从此阴阳两隔。

在关押人犯的监仓里,工作人员告诉张子强准备接见,张子强懒洋洋地从铺位上站起来,手里提着绳子,绳子那一头连着脚上的铁链子,“哗啦啦、哗啦啦”跟着工作人员走出仓门。

突然,张子强转身问了一句:“谁来见我?”

“你两个儿子来见你。”

听到这里,张子强猛地转身,并对工作人员说:“等我一阵,我要换件衫。”

张子强回到自己的铺位处,翻出一件干净点的衣服穿上,才跟随工作人员来到会见室。

会见室不大,间隔里外空间的是一堵约一米高的水泥矮墙,墙上贴着白瓷砖,白墙的上半部分则是通透的大玻璃,显得干净、明亮。但是,里外之间通话必须通过电话才能听得到。

张子强身穿一件浅色外套,里面是一件白格子衬衣,左手支在白色的台前,右手紧握着电话听筒,隔着厚玻璃,眼神热切地看着玻璃对面的儿子。玻璃这边,岳父抱着张子强的小儿子坐在椅子上,小儿子手里拿着电话听筒,与父亲通话,张子强的大儿子则坐在旁边,右手支在一张凳子上。

这是自张子强在广东江门外海大桥落网后,第一次见到自己两个儿子。就在会面的第二天,也就是12月5日上午,二审判决张子强死刑,并立即执行,此时张子强留在世上的时间已经不足24小时了。

广东省公安厅的专职摄影记者周晓辉为我们留下了一张当时见面的珍贵的资料照片。因为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他在拍摄这张照片时,是从张子强岳父及两名孩子的身后往前拍摄,张子强是正面照,而三名家属均没有露出脸面。

周晓辉回忆,当时他也是在非常突然的情况下,被“9810”专案组告知要出去拍照,至于要去哪里拍?拍什么一概不知。第二天周晓辉按照约定的时间上了专案组的汽车,到了广州北郊柯木塱看守所,他才被告知是拍摄张子强与家属见面。

这个场景只有他一个人在拍摄,没有别的媒体记者在场。但是,张子强的律师、亲属以及公检法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场,各种检查手续十分认真细致。

当时他到达会见室后,就反复寻找拍摄的角度。因为现场光线很暗,又不能使用闪光灯,而会面室里这面大大的玻璃又产生反光,再加上有未成年儿童保护问题,他在现场拍了多张照片,最后总算拍出一张较为满意的。拍摄完毕后,因为纪律要求,所有的照片包括底片全部要求存档,不得外流。这张照片首次公开,后来还是在周晓辉公开出版的个人摄影集上。

还有一张照片也是十分珍贵的,就是张子强被判死刑后,由武警押上警车的画面。2009年8月,在广州文化公园“南粤卫士风彩”摄影展上,这张照片才得以首见天日。当然,这些照片均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才得以展出。当年末,这张照片也入选了周晓辉个人的摄影集《神秘与透明》,并由新华出版社出版。

除了张子强会见了亲属外,另一名同案犯陈智浩也在此与亲属会面。陈智浩的妻子带着两个女儿前来,面对亲人,陈智浩泪流满面、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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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外,武警在执勤。

二审宣判结束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境内外80多名记者参加。省高院吕伯涛院长向中外记者介绍了关于张子强案二审的相关情况。

吕伯涛院长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2日对张子强等人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子强等29名被告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中28名上诉人共委托了44名律师进行辩护。各上诉人的辩护人均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人亦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主要是:(1)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2)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认定的主从犯关系不当;(4)一审判决定性不准确;(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6)一审判决忽略被告人自首、立功情节。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以上理由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吕伯涛院长在发布会上说,张子强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审审理。合议庭全面审阅了案件材料,逐一讯问了张子强等29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了他们的上诉理由和意见,安排律师阅卷并向合议庭递交了辩护词。

合议庭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决定对此案不开庭审理。在全面调查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过评议,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在二审宣判前3天,在该院所在地和宣判活动所在地贴出了公告,通知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律师、亲属。整个二审过程,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切实保障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吕伯涛指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张子强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在介绍此案的关键部分,也就是张子强特别在意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时,吕伯涛院长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根据《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香港特区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对这种不同地区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张子强等人犯罪后在内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大量人证、物证均在内地取得、查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内地司法机关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是非常清楚、明确、于法有据的。

吕伯涛介绍,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事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上诉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追缴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张子强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余汉俊参与了抢劫李晨曦案的密谋,纠合他人作案,但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酌情从轻判处,原判对其量刑失重,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树汉仅参与了绑架犯罪的密谋,原判认定其是从犯正确,鉴于其能如实交代赃款下落,使侦查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还可适当减轻处罚。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钱汉业在犯罪中使用了“珠担5109”号渔船,因公诉机关未作这一指控,此项判决不当,二审时已作了纠正,从轻作了改判。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维持一审判决。

另外,上诉人张子强的辩护律师申请提取本案有关绑架、走私武器、弹药方面的新证据,二审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证据充分,无须提取其它证据,对其申请不予采纳。张子强在二审期间虽有检举香港居民在香港的犯罪线索,但经广东省公安厅证实,其线索无法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

吕伯涛最后强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等36名被告人的终审判决,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定罪量刑原则。无论是在审判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判决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2月5日上午10时30分,宣判结束后,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5名罪犯,由武警押解着乘坐审判大厅的电梯,来到高院地下车库。

在下车库之前,工作人员分别把被判处死刑的5人带入一个房间,取下他们身上的铁铐,换成麻绳把双手反绑并在身体后部打一个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地下车库的出口处两边,已经被黑色的尼龙布遮挡。不一会,十多台武装警车徐徐驶出高院地下车库,开往刑场执行死刑。此时,出现了本文开篇时描述的那一幕:

地下车库依次驶出三个车队,每个车队的车辆数、颜色都是几乎一样的,其中两个车队先后相隔十分钟往北驶去,一个驶往花都刑场方向,另一路驶往白云区刑场方向。第三个车队,才是真正押着张子强等5名罪犯赴刑场的真实车队,车队调头往南去,一直驶往番禺区郊外一处并不常用的执法场。

一阵枪响过后,一代枭雄张子强,在广州南郊的刑场上走完了自己短暂而罪恶的一生!

张子强特大犯罪团伙的彻底覆灭,对一度猖獗的跨境犯罪给予了沉重打击,对内地及港澳地区的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促进了香港、澳门社会治安的稳定,成为在“一国两制”背景下处理好涉及两地刑事案件的重要范例。该案也再次证明:一切胆敢藐视法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