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后台和微信上找我的家属,十个里面有八个开口第一句就是:“程律师,我家这个真的是冤枉的啊!他就是没及时还钱/就是帮朋友转了几笔账,钱一分都没进自己口袋,怎么就成诈骗了?”

每次听到这话我都有点哭笑不得。我发现绝大多数普通人,对“诈骗”的认知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朴素印象里——觉得必须是处心积虑编瞎话,把钱骗到自己卡里挥霍一空、卷钱跑路消失,才算得上诈骗。只要钱没揣进自己腰包,只要自己“没主动去骗别人”,那就跟诈骗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但现实是,在深圳乃至整个广东的诈骗类刑事案件里,「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是靠你嘴说“有或没有”来定的,也从来不是以“钱最后进了谁口袋”为判断标准的。它是控辩双方打到头破血流的核心争议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最关键标尺。多少本来只是民事违约的案子,因为几个错误操作直接升级成了刑事;又多少本来定性重罪的案子,靠打透这一点成功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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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站在深圳刑辩律师的角度,结合深圳中院和各区法院的裁判口径,还有我自己手头办过的上百个同类案子,把这个问题扒透。不讲空话套话,不搬法条堆砌,就讲实务里法院到底怎么认,哪些坑是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哪些又是我们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先打破你最致命的认知误区:你理解的“非法占有”,跟刑法上的根本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脑子里有个根深蒂固的想法:非法占有,就是把别人的钱占为己有,自己花了、造了、揣进腰包了,才叫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是钱用在生意上了、转给别人了、甚至投资亏了,那就不算骗。

我跟你们说,这是最要命的认知错误。多少人栽就栽在这个误区里,觉得“我又没把钱私吞”,结果判决书下来的时候人都傻了。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核心根本不是“钱归谁花”,而是两个绕不开的核心问题:

第一,你是不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在完全错误的认知下,主动把财物交了出来?

第二,你拿到钱的那一刻,到底有没有真实的履约能力、有没有真的想履行约定、有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

说白了,法官判断你有没有骗钱的心思,看的是你“拿钱当时”的状态,不是你“后来还不上的时候”的事后辩解。

很多人跟我掰扯,说我这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没错,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都可能有吹牛、有隐瞒、有夸大,但二者有本质的天壤之别:

民事欺诈,是我有真东西、真项目,只是为了促成交易,在细节上吹了点牛——比如把产品效果说夸张点,把利润预期说高点,但我是真心想做这个事、想履行合同的,本质是“想做事,吹了牛”;

而刑事诈骗,是我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约定,我编个幌子、造个假项目,从根上就是为了把你的钱拿过来,至于约定好的事,我根本没想过要做,也没能力做,本质是“不想做事,只想拿钱”。

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边界,也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拿到钱之后亏了、兜不住了,才开始慌,追着被害人说我慢慢还、我一定还,甚至主动打欠条。但这时候再补的还款承诺,在法官眼里根本没多少分量——你拿钱的时候就没打算好好做,甚至根本就做不了,那你事后再怎么表态补救,也抹不掉你当时的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点我真的劝所有人记死了:刑法看的是行为时的主观,不是事后的补救。别等出事了才想着补窟窿,很多时候窟窿补上了,刑事责任也未必能消。

深圳法院认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看口供,只看你全流程的所作所为

我经常跟家属说,别纠结当事人在笔录里怎么说的,也别指望当事人跟法官说一句“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能有用。深圳的法官审诈骗案,从来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你心里怎么想的,没人能钻进去看,也没人信你一面之词。法院会把你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所有行为串成一条完整的链条,综合推定你当时到底是什么心思。

我总结了深圳法院裁判里最核心的6个评判维度,基本上所有诈骗案,控辩双方都是围着这几点反复拉扯:

1. 事前:你有没有虚构核心事实?

这是最基础、也是最容易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点,也是深圳绝大多数诈骗案件的核心入罪依据。

如果在拿到钱之前,你就把身份、资质、项目、担保这些核心信息全造假了——比如虚构自己是国企领导、虚构政府合作项目、伪造公司资质和官方批文、编造不存在的投资渠道,让被害人完全是基于这些假信息才把钱交给你,那深圳法院基本会直接推定你有非法占有目的。

深圳这边常见的坑太多了:南山福田的创投圈里,虚构上市公司背景、虚构知名机构投资搞理财诈骗的;宝安龙岗的制造业圈里,虚构工厂货源、虚构工程资质搞合同诈骗的;还有遍地都是的,冒充金融从业者、冒充公检法的电信网络诈骗。

我跟你们说,一旦核心事实是虚构的,从根上就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这种案子想辩掉非法占有目的,难度极大。别跟我说“我就是包装一下自己”,包装到全是假的,连个落地的东西都没有,那不是包装,那就是骗。

2. 事中:钱拿到手,你到底用在哪了?

资金去向,是印证主观心态最实锤的证据,没有之一。

如果双方明明说好钱是用来做项目、做生意周转、付货款的,结果你拿到钱转头就挪去了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还说不出个合理理由,那基本就跑不掉了。

深圳法院的判例里,只要出现这几种资金用途,十有八九会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 拿去还个人旧债、拆东墙补西墙,根本没投到约定的项目里;

- 拿去赌博、炒币、买奢侈品、高消费挥霍;

- 直接转到亲戚朋友的账户里藏起来,搞资金转移、隐匿财产;

- 拿去投入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反过来,如果钱真的用在了约定的项目上,只是因为市场行情不好、经营决策失误亏了,导致还不上钱,那一般不会直接定诈骗。比如我之前办过一个福田的跨境电商案子,当事人拿了投资款真的投到了备货和运营里,只是遇上海外平台封号、物流暴涨亏光了,最后就没认定诈骗,按民事纠纷走了。

我常跟当事人说,你要是真的想做事,就把钱花在明处,流水走得清清楚楚。别拿到钱就先把自己的外债还了,美其名曰“先把自己理顺了才能做事”,在法官眼里,这就是拿别人的钱填自己的坑,典型的非法占有。

3. 事后:出事了,你是解决问题还是跑路?

案发之后的应对行为,是推定你有没有还款意愿的最直接佐证。

很多人拿到钱之后,发现窟窿兜不住了,第一反应不是跟对方商量怎么解决,而是手机一换、微信一删、住处一搬,直接玩消失。还有的赶紧把房子车子低价转给自己亲戚,把账本、聊天记录全删了,想着“找不到我就没事了”。

我跟你们说,这种操作蠢得离谱。在深圳法院眼里,这就是实打实的“逃避责任、不想还钱”,直接就能坐实非法占有目的。你越跑,越说明你心里有鬼;你越毁证据,越证明你心虚。

反过来,如果你一直通讯畅通,主动跟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出书面还款计划,甚至拿自己的资产做担保,哪怕你现在真的没钱还不上,也不能直接说你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案子绝大多数都是民事纠纷,根本到不了刑事层面。

我见过太多本来只是普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一跑路,直接把自己跑成了网上追逃的刑事案件。真的是一步错,步步错。

4. 履约能力:你拿钱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能力兑现承诺?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很关键的一点是:你收钱的时候,有没有匹配的履约能力和还款保障。

如果你本身已经欠了一屁股债,没有稳定收入,也没有能变现的资产,根本就没能力还钱、没能力做项目,还编各种理由到处圈钱,那深圳法院基本会推定你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典型的就是庞氏骗局,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人的钱还前面人的利息,自己根本没有真实的盈利业务。深圳前些年爆雷的各种理财、投资、养老项目,全是这个路数,最后清一色按诈骗定罪。

很多当事人跟我辩解,说“我当时觉得项目能成,就能还上”。法官不认这种“我觉得”,只看客观事实:你当时有没有对应的资产、有没有稳定的营收、有没有可行的盈利模式。啥都没有,就靠一张嘴说“我能成”,那不叫信心,叫空手套白狼。

5. 履约行为:你到底有没有真的在做事?

诈骗的本质,是“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如果你根本没有真实的产品、服务、项目,全靠编概念、画大饼圈钱,从头到尾没干过一件跟约定相关的实事,那肯定是非法占有。

但这里要特别说一句:夸大宣传、过度营销,不等于诈骗。

深圳是创业之都,做销售、做招商的,谁说话没点水分?把产品效果吹得好一点,把加盟前景说得乐观一点,这太正常了。只要有真实的公司、真实的产品、真实的运营团队,真的在做履约的动作,哪怕做得不好、没达到宣传的效果,那也是商业纠纷,是民事欺诈,绝对不是刑事诈骗。

二者的核心区别,就是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别把商业吹牛和刑事诈骗混为一谈,但也别拿“营销话术”当诈骗的万能挡箭牌。

6. 参与程度:下游走账的,别随便往诈骗上套

这一点在深圳的跑分、走账类案件里特别重要,也是很多案子罪名降档的核心突破口。

很多人觉得,只要帮诈骗分子转了钱,就是诈骗共犯。其实根本不是。

如果当事人只是借了银行卡,帮人转了几笔账,收了点小额的手续费,对上游怎么骗的、骗的谁、钱的具体来源根本不知情,也没参与诈骗的核心分成,那就不能直接定诈骗罪——因为他根本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情况,要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比诈骗罪轻太多了。

我手头好多龙岗、宝安的案子,一开始公安按诈骗罪立案,最后我们通过论证当事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成功把罪名改成帮信,量刑直接降了好几年。

当然,如果你明知上游在搞诈骗,还帮着做话术、引流、拉人头,拿高额提成,那就是实打实的诈骗共犯,没什么好辩的。

深圳4类高发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逻辑完全不一样

深圳的诈骗案,高发的类型其实很集中,不同类型的案子,审查的侧重点天差地别。我挑四类最常见的给你们拆解清楚,你们也可以自己对照着看个大概。

第一类:民间借贷转诈骗——刑民交叉最多的坑

这类案子是深圳最多的,也是争议最大的。很多人借钱的时候称兄道弟,最后还不上了,对方转头就去报案说诈骗。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核心就看两点:借钱时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借钱后的实际用途。

- 如果借钱的时候,你就虚构了借款理由,隐瞒了自己身负巨额债务的事实,拿到钱之后根本没用于约定的生意周转,而是拿去还债、挥霍,之后还失联跑路,那肯定会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 如果借钱的时候财务状况正常,借款理由也基本属实,钱确实用在了约定的经营项目里,只是后来经营失败、出了意外变故才还不上,全程也没有逃避行为,那就是正常的民事纠纷,绝对不是诈骗。

我上周在南山法院开的一个庭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借了朋友两百万做外贸,结果遇上汇率波动加海外仓爆仓,全亏了。但他全程没失联,一直在跟对方协商还款,还主动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了对方。最后检察院也认可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建议按民事处理,最终撤案。

我特别烦两种人:一种是明明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还不上钱了就去告人家诈骗,妄图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另一种是借钱的时候就没打算还,拆东墙补西墙,最后东窗事发了还喊冤说自己是正常民间借贷。前者是滥用权利,后者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第二类:招商加盟/公司型诈骗——创业圈的重灾区

深圳创业公司多,招商加盟、代理合作的项目遍地都是,这类诈骗也特别高发,尤其是餐饮加盟、电商代运营、新零售项目这些领域。认定核心就看:项目是不是真的,钱到底用在哪了。

- 如果公司就是个空壳,项目全是编的,招商资料全是假的,收上来的加盟费、代理费直接被股东私分、挥霍了,根本没有实际的运营和扶持动作,那肯定是非法占有,构成诈骗。前些年爆雷的那些快招奶茶加盟、无货源电商代运营,很多都是这个路数。

- 如果有真实的公司、真实的产品、真实的运营团队,只是招商宣传有点夸大,后续扶持没完全做到位,那就是商业合同纠纷,走民事诉讼就行,根本够不上刑事诈骗。

我见过太多创业者,招商的时候吹得天花乱坠,最后项目没做起来,就被加盟商组团告诈骗。其实只要你真金白银投到运营里了,有实际的履约动作,就不用怕刑事追责。怕就怕你从一开始就是想圈一笔钱就跑,那早晚要出事。

第三类:养老诈骗——打击最严的类型

养老诈骗这几年全国都在严打,深圳也不例外。虽然整体认定上偏严,但核心还是绕不开非法占有目的,不会因为是涉养老案件就不讲证据直接定罪。

- 如果是虚构养老床位、保健治病功效、养老补贴、以房养老这些名目,专门盯着老年人精准忽悠,收的钱根本没用来做养老服务、生产对应产品,全被转移、挥霍、私分了,那直接认定非法占有没什么好说的,而且量刑普遍偏重。

- 如果是正规的养老机构、正规的保健品,只是销售话术有点夸张,有真实的产品和服务交付,那就不构成刑事诈骗,最多是消费欺诈。

这里也多说一句,别盯着老年人的钱袋子打主意。现在养老诈骗是严打对象,哪怕你觉得自己只是“常规销售技巧”,一旦踩了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红线,后果比你想的严重得多。

第四类:银行卡跑分/走账类——年轻人踩坑最多

这类案子是现在深圳涉诈案件里增量最高的,好多刚毕业的年轻人、打工人,甚至在校学生,为了点蝇头小利借银行卡、帮人转账走账,结果就进去了。这类案子的定性争议最大,核心就看:你对上游的事知道多少,你获利的模式是什么。

- 如果你明知上游在搞诈骗,还深度参与,帮着做话术、引流、拉客户,按比例分高额提成,那就是诈骗共犯,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 如果你只是出借银行卡、帮着转个账、取个现,只收了点少量的固定手续费,对上游诈骗的具体情况根本不知情,那就没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真的劝所有年轻人,别贪那点小钱。一张卡几千块的好处费,最后可能换来几年的牢饭,太不值当了。别觉得“我只是借个卡,没参与骗钱就没事”,法律上的帮助犯,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案最好的辩护突破口,但不是靠喊冤

说了这么多,其实大家也能看出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直接决定了一个案子是有罪还是无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可以说,诈骗案的辩护,核心就是打非法占有目的。

但我必须说一句实在话:主观目的的辩护,从来不是靠嘴说“我没有”,也不是靠家属到处喊冤,必须靠完整的证据链,结合本地的裁判规则去系统论证。

在深圳办这种定性争议大的案子,熟悉本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太重要了。每个区的法院审查的细节、掌握的松紧都不太一样——比如南山法院对商事诈骗的民事边界把握更宽,更倾向于区分商业风险和刑事诈骗;龙岗法院对跑分类案件的定性区分更细,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更谨慎。不熟悉这些本地口径,光靠搬法条去辩,根本打不到点子上。

正常来说,我们做这类案件的辩护,会分三个阶段层层推进:

侦查阶段是黄金期。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资金的每一笔去向都捋清楚,找出所有能证明真实履约、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针对性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从源头就把重罪的可能性摁下去。很多案子能在37天内争取到不批捕、甚至撤案,全靠这个阶段的精准发力。

审查起诉阶段是关键期。拿到全部卷宗之后,逐笔核对资金流水,把每一笔钱的去向都查清楚,对比当事人的所有行为,结合深圳本地的类案判例,撰写专项法律意见,跟检察官充分沟通,争取不起诉,或者把重罪改成轻罪。

审判阶段是决战期。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争议点举证质证,把所有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摆出来,结合法律和判例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争取法院采纳轻罪甚至无罪的裁判观点。

我办过那么多诈骗案,很多一开始定性很重的案子,最后能取得好结果,靠的就是把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点打透,用证据说话,而不是靠情绪化的辩解。

最后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出事之后第一反应是“我冤”,但很少有人去复盘,自己当初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踩线。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会放过一个钻空子的人。你抱着侥幸心理做的那些事——虚构资质、挪用资金、跑路失联、毁匿证据,每一件都在给你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做实锤。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根基,也是辩护的核心抓手。家属千万别凭着自己的朴素认知去判断案情,更别在侦查阶段乱说话、乱签笔录,很多时候你随口说的一句话,就可能成了定案的关键证据。

如果真的遇到了定性有争议的案子,一定要尽早找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把证据捋清楚,把边界划明白,才能真正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深圳程律师,深耕深圳及珠三角地区刑事辩护,专注商事诈骗、刑民交叉、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经手大量深圳本地合同诈骗、帮信、掩隐、经济犯罪案件,深谙深圳司法裁判尺度,只讲实在、有用的刑辩干货,帮无数当事人洗清冤屈、争取无罪/轻判。

⚠️ 温馨免责:本文为深圳程律师原创普法内容,仅作实务交流与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细节差异极大,切勿自行照搬处理,具体案情务必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出处。